第一辑 封建土地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7&A=1&rec=66&run=13

土地占有状况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以私有为主,只有少数公田、庙田、学
田、官田。
公田:明初开始,官府历次丈量土地,将私人占有地亩数的超出部分归村公
有,谓之公田。各村公田亩数不等,多者为公务所用,或补村长之劳,少者成为
“乱葬岗”。民国初期,再行土地丈量,全县累计公田5.3万亩。
庙田:解放前,农民素来有信神敬佛的风俗。在高苑、青城县内,规模较大
的庙宇有61座,几乎村村都有家庙。庙宇由村、联村或僧尼、道士掌管,庙田出
租或雇工经营,所得用于祭祀、修缮和供养僧尼、道士、管庙人员。庙田多少不
等。田镇吕祖庙有田80亩;夏家楼、大圣寺各有庙田60亩;龙凤山寺庙领地百亩。
1964年土改时,庙田分归农户。
学田:据1757年修《高苑县志》载,1599年(明万历二十七年)始有学田,
多为捐俸购置。是年,训导孔贞栋捐俸置田11.54亩;廪膳生员邵一风捐田11亩;
府学生员张居蒙捐田10亩;举人王道平捐田16.5亩;额外除豁学田70.2亩,计有
学田122.74亩。1757年(前乾隆二十二年)张耀璧为长乐书院捐田44.8亩。民国
期间学田归劝学所经营,其收入用作校舍修缮等。建国后废除。
官田:又称职田。民国时期,在政府内任职人员享有”官田”,一般由家人
或雇人耕种,作为部分报酬。此外因黄河滩内农民外迁,官府在堤外购置部分建
房用地,亦称“官田”,每搬迁1户,划给宅基地1分2厘。
民田:即私田。历史上因战乱、灾荒、瘟疫及捐、役等原因,人口时增时减,
土地几经撂荒、 兼并。 以田镇街为例, 1913年,有534户、2321人,共有耕地
10700亩。 其中地主32户、 224人, 有土地3200亩,占总耕地的30%,平均每人
14.3亩; 富农29户,有地1500亩,占总耕地的14%,人均9.7亩;中农85户、383
人, 有地2975亩,占总耕地的27.8%,人均7.7亩;贫下中农388户、1600人,有
地3025亩,占总耕地的28.7%,人均1.9亩。到1926年,32户地主的土地扩为5860
亩, 占总耕地的54.8%。土地兼并除直接买卖外,尚有典田,即债务人以田地抵
押借款。田地抵押分现地与期限两种。现地抵押,地由债权人耕种,准许债务人
持钱回赎,回赎又是以“春不过清明,夏不过夏至”为期,逾期不赎则地归债权
人所有;期限抵押,言明利率及期限,到期不还,土地归债权人所有。
经营及分配形式 封建社会中,土地由占有者各自经营。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以出卖劳动力或租地耕种为生。其收入分配悬殊较大。
地租:租地种的农民要缴纳地租。1944年前,本地农佃制度有分租和包租两
种。分租制,即佃户与地主共同分配农产品,佃户负担人工、牲畜、家具,种子
由主佃均摊;收获多按五五分成,亦有地主四佃户六分成者;租种时限可连续耕
种或一年一换,无押款也不立契约;丰年时佃户有利,荒歉时常不能补偿投资和
劳务。包租制,耕作费用统由佃户承担,地主赍享固定地租;期限一般3—5年,
须立契约;包租人亦可转租他人,从中取益。无论分租或包租,田赋、捐税均由
地主担负。纳租方式有物租和钱租。物租即佃户按规定缴纳定额农产品;钱租即
佃户向田主纳定额货币。租额随耕地、作物、土壤好坏等情况而异。实行钱租的,
每亩每年按上下班、 中、下三等土质分别为银币5元、4元、3元。纳租时间一般
分春、秋两季,也有的秋季一次付清。
雇工: 1932年,高苑县有半自耕农400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自耕农1.55
万户, 占91.6%;佃农100户,占0.6%;雇农1000户,占5.8%。青城县半自耕农1
万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20%;自耕农3.25万户,占65%;佃农5000户,占10%;雇
农2500户,占5%。自耕农、佃农、雇农中不少人给地富及官宦人家当长工或短工,
收八有年工资、月工资、日工资。高苑县的雇工,男青壮劳力一般日工资0.7元,
月工资8元, 年工资60元;女工日工资0.2元,月工资3元,年工资30元。青城县
男青壮劳力日工资忙时为0.8元,闲时为0.2元;无女工。雇工生活水平在一般农
民生活水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