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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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前,本地多信奉佛教、道教。清未、民国期间,基督教、天主教传人,
信奉者渐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迁入极少数回民,信仰伊斯兰教。人民政
府历来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并由县委统战部管理宗教事务。其宗旨是团结全县宗
教界人士,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1966-1976年"文化
大革命'中, 教堂、寺院被占用或拆毁,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限制。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宗教政策,宗教活动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