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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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工作制度 1945年,高苑、青城县建医院后,为加强对医护工作的管理,
均制定了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建国后,医院各科室的医护制度逐步健全,并日趋完
善。1978年,高青县各医院按照卫生部制订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分
别制订出抢救、住院、门诊、护理、药房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并先后采
取了岗位责任制和经济管理措施。
公费医疗制度 建国前,党政机关干部用药采取记账的办法,由县政府统一结
算。1953年公费医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卫生科统一掌管。1955年,县卫生部
门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 要求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用药,禁止开大方,患者不得
指名要药, 对国家规定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由就诊者自理,以避免公
费医疗额的超支。1964年,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证,患者凭证就医;对转院者,须
持医生诊断证明,药费据实报销。80年代初,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卫生局
联合成立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并由卫生局设专人负责公费医疗事宜。1985年,
县人民政府为控制公费医疗额的较大超支和保证干部、职工的医疗保健, 转发县
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公费医疗管理的试行办法》。将全县分为8处医疗点,实行
凭证定点就医制度; 离休人员、二等乙以上残废军人门诊药费报销90%,退休及建
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报销85%,其他工作人员报销80%;对以上所有人员患病住
院的,均按医药费的90%报销。
合作医疗制度 高青县合作医疗始于1958年,翌年因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等
原因而取消咱1964年, 不少生产大队(村)先后办起合作医疗站。医疗资金由生产
大队和社员共同负担。大队每年从公益金中抽取60%,社员每人每年交1-2元不等,
不足部分从大队副业收入中提取。社员凭《合作医疗证》免费就医。1978年本县
转发了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章程(试行草案)》。各单位根据试行草案制定
管理制度。部分大队将筹集的资金交本公社医院代管, 社员有病可由大队介绍免
费住院治疗,谓之社队合作医疗。1980年,由于合作医疗资金不足、浪费太大而停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