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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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体制 清朝末年, 小学分为初级小学与高等小学堂。初级小学规模
较小, 一般不设负责人,教员由办学单位聘请,但需向劝学所备案。高等小学堂属
县立,设学监(或堂长)1人,总管学校事务,教师则由学监聘请。业务上由劝学所管
理。
中华民国建立后, 小学仍分初级、高等。初级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并负责聘任教师。高等小学仍由县立, 校长由县任命。对高、初级小学教师学历
要求较严格。1929年实行义务教育,学校骤增,体制管理有所改变。各区创办高
级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校长、聘任教师。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学校管理同抗战前。在抗日根据地, 小学管理、教师调
配属县抗日民主政府文教科。
建国后,本县小学教育分初级小学和完全小学。初级小学由区文教助理领导,
教师由文教科调配;完全小学由县文教科(局)管理,负责任命校长、教导主任、调
配教师。 1968年公办小学一律下放到大队, 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管理。
1977年后,小学由县教育局通过公社教育组领导,教师由县教育局调配。同时实行
中心学校制,中心小学校长在业务上领导各小学。1985年,全县设学区中心小学48
处。
中学管理体制 40年代, 高苑、青城县仅有2处联办中学。名为省立,实属地
方联办,仅报省厅备案。
建国后到1956年, 中学由地区管理,设校长、副校长负责学校行政,同时设校
务委员会, 下设教务处、总务处。1956年后中学行政和业务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
地区教育局领导, 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1962年业务上由文教局管理。1968年各
中学下放到公社管理, 实行公社、县教育组双重领导制,学校成立革命委员会,由
工人、贫下中农代表参与管理。1978~1985年, 国办中学由县教育局领导,校长由
县府任命;联办中学由县教育局与各公社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双重领导;校长、
教师由县教育局任命、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