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监所、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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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 1955年6月,县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检查未决犯的关
押时限是否超过; 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完善。通过检查,对有关
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督促看守所改进工作,并将检察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1978年设置监所检察科, 由专职检察干部依法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和办
案的法定时限实行监督。同时, 协同县公安局整顿监所秩序,加强安全措施,改善
对人犯生活的管理和卫生条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
控告申诉检察 县检察院自1955年6月建院至1965年,依法开展了这项工作。
1978年重新建院后,配备了专职检察干部。1984年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后,进一步
开展了申诉检察业务。1985年, 受理人民控告申诉信(访)87件,自行查办的60件,
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的25件,待查的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