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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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966年, 高青县检察院以侦查、审判监督为中心,全面开展刑事检察工
作。1978年后,随着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刑事检察监督工
作进入新时期。在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批捕 1955-1985年,审查批捕工作一直把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
爆炸、偷盗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办案中,检察人
员认其核对罪证, 审查事实根据,掌握政策。1979-1985年受理公安提请批准逮捕
的人犯达388人,批捕305人。
起诉 1955年9月, 依据中央有关指示,检察院担负审查起诉任务。至1985年
审查起诉的重点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 1964-
1966年, 贯彻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就地改造"的方针,起诉案件数量趋于下降。
1979年后, 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审查起诉工作,办案质量逐年提高。至1985年,起
诉的281名人犯,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1956年随着出庭工作的开展而开始的。到1966年, 对
法庭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法庭人员组成是否合法, 对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是否交待清楚,审理案件是否按法律程序;有无妨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
行为,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当。发现违法及时提请法庭纠正,不被接受时申请
记录"庭讯调查笔录",报检察长批准抗诉与否。1978年后,县检察院认真审查法院
对案件的判决副本, 视其判决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有无出人,认定的性质有无错
误,是否影响刑期与量刑幅度。由县检察委员会依法决定抗诉与否。
出庭支持公诉 1979-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达280多次。在法庭上, 检察工作
人员态度公正, 实事求是,答辩时针对主要问题据实、据理、据法,以维护法律的
正确实施。检察院在支持公诉工作中, 选择典型案例,配合法院出席公判庭,揭露
打击现行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扩大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