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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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苑、青城县衙设户房,负责人口登记造册。县下设约,约下设地方,管
理户口。
民国时期,约改为区、区下户籍管理实行邻间制。后改邻间制为保甲制,村设
保长,每10户为1甲,设甲长。
高苑、青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户籍由县民政科管理。1945年后,城镇居
民户口由公安机关负责。1946年,高苑、青城县公安人员对城关居民进行清查,仅
高城城关一次查出敌伪军、政、警人员30余人,分别对其采取教育、监管等措施。
为加强户籍管理, 对县城住户签发户口簿,建立户口申报制度。凡外地迁入者,须
持原籍政府的证明,经迁入村(街上区政府公安员审查无疑,准予登记居住;凡从国
民党统治区迁入者, 由县公安局审核,据情取保暂住;旅店暂住客商,须填写店簿,
无正当手续者均须取保。
1951年7月,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户口暂行条例》,高青县在田镇、青城、
高城等重要集镇建立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仍由县民政部门管理,
各区(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负责户口登记工作。1956年4月,农村户口的管理由
民政部门移交到公安部门, 并制定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等户
口管理制度。1962年,全县城乡居民建立户口卡片,一式两份。城镇户口的,机关、
工厂等与驻地公安派出所各1份; 农村户口的,区人民政府与大队各1份。70年代,
在机关、学校二企业内部建立集体户口管理制度。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后, 全
县将户口卡片登记改为户口簿登记,城镇、农村户口由驻地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