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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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沿用清代婚姻规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立婚书。1931年5月。
民国政府实行《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婚约,
结婚年龄下限为男满·18岁、女满16岁;夫妻自愿离婚者,应立文为凭,并有两
人以上证人签名。
建国后, 1950年5月,高青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男
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自愿结婚者,区公所方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离婚者
由区公所调解无效后发离婚证书。此后,婚姻登记,一直由区、公社、乡(镇)一
级政府办理。
1980年11月,高青县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男女须
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
婚登记; 凡离过婚申请再婚时,须持离婚证件。1981年1月执行新婚姻法,男满
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
1985年,高青县有经过培训的婚姻登记员10人,代办员20人。是年,登记结
婚的2246对,离婚的13对。婚姻登记情况见表18—5
表18--5 高青县婚姻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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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结婚(对)│复婚(对)) │离婚(对)│转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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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1816 │ 2 │ 4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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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4929 │ 2 │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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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183 │ 2 │ 43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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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638 │ │ 23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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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2889 │ 48 │ 1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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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2656 │ 18 │ 23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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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246 │ 3 │ 1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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