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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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社会贫困户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拨放恤贫银。1757年 (清乾隆二十二
年) ,高苑县拨银七十两一钱,救济孤贫25人。’1759年(清乾隆二十四年),青
城县拨银二百一十九两六钱,救济孤贫61人。
1946年,高苑县抗日民主政府对220名盲人发放救济2次,年人均粮食30公斤,
计粮6600公斤;向60名鳏寡孤独发救济粮1800公斤。
建国后, 党和人民政府千方百计帮助贫困户维持生活, 发展生产。县、区
(或乡镇)政府除发动群众进行社会互助互济外,对特殊困难者还在经济上给予扶
持,如对群众因治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因遭火灾或其他意外而无法生活的给予必
要救济。每年入冬前,民政部门筹办部分棉衣、棉被,于初冬发给无力购置棉衣
御寒的困难户。每逢春节等重大节日,给因经济困难在节日不能改善生活的群众
发放救济款。
贫困户的救济款,要先由本人申请,再由村、管理区证明,经乡、镇民政助
理调查核实,然后发放,并填表上报民政局备案。历年社会救济额见表18—1。
高青县社会救济款支出情况表
表18--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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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金额 │年度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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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9.1 │1972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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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6 │1973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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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6.0 │1974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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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2.5 │1975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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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65 │1976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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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22.09 │1977 │11.3 ┃
┠────┼────┼────┼─────┨
┃1963 │1.21 │1978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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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3.5 │1979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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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9 │1980 │11.1 ┃
┠────┼────┼────┼─────┨
┃1966 │21.4 │1981 │6.9 ┃
┠────┼────┼────┼─────┨
┃1967 │3.0 │1982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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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18.6 │1983 │14.7 ┃
┠────┼────┼────┼─────┨
┃1969 │45.2 │1984.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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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5.9 │1985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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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2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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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并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80年代
初, 全县有40人享受原工资额40%的生活救济, 全年救济总额8900元,医疗费
500元。1983年又补办86人,年救济额达4.9万元.1985年,高青县按照国家规定,对
退职的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对无依无靠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按原工资
的40%发放救济金,医疗费报销2/3。
1978,扶贫主要采取扶本与扶志相结合的办法, 以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
收入为主。1978-1983年, 全县扶持困难户2134户, 帮助其购买家禽414只, 猪羊
1275只, 耕畜207头,化肥2万吨,大型拖拉机两台,总计用款34.35万元。发放扶贫
建房款23.9万元, 扶持1699户新建维修房屋6098间。两年后,有1044户脱贫,占扶
贫户的30%。
1983年,改革扶贫款使用办法,由过去的单纯救济改为无息贷款。公社设立扶
贫周转基金、帮助贫困户发展农副业生产。是年,在郑家庙、高城、唐坊、旧镇4
个管理区搞试点,发放无息贷款4000元,扶持困难户4∞户。翌年,全县发放无息贷
款212万元,扶持了898户。其中,优抚对象470户,社会常年困难户420户。是年底,
有450户脱贫, 占扶持户的50.6%。扶持项目有运输、造纸、种菜、服务业、绳经
加工等20多个。
1985年, 全县对贫困户(包括烈、军属等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共发放扶贫款
10931万元, 其中贴息贷款93.88万元,有借有还扶贫周转资金14.9万元.总数相当
于1984年投资的5.1倍。扶持3207户, 组织经济联合体23个。是年,全县有2116户
脱贫,占扶贫户的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