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民多务农。只有少数个体手工作坊和经商者,劳动者自找门路谋生。
少数私人工商店铺雇用人员, 皆由店主自雇自解。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各企事业单位人员渐增,职工队伍初步形成。1949年,全县有职工688人。
50年代后,政府开始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无论全民所有制
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其用工形式都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
招收固定工时, 先下达计划指标,根据工种要求,由劳动局、企业主管单位和
招工单位研究招工办法, 制定方案,报县委、县府批准后实施。招收的工人,一般
为18~25岁的未婚男女青年,经体检、政审合格后,由所在乡镇(公社)、村(大队)
委会签署意见, 报劳动部门批准,再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招工单位就业。1974年
前,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除考学外,可全部安排就业。1976年前,根据下达
的扫工指示, 可从农村退役军人中招收部分工人。1976年后停止从农村退役军人
中招收,仅安排转业的志愿兵当工人。1975年8月,为补充自然减员,对离退休和死
亡的干部、职工, 其子女在农村的可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当工人,但离、退休职工
的户口必须迁回农村。从1983年8月9日起,取销干部离、退休时招收其1名子女当
工人的制度。
招收临时工时,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劳动部门批准。具体招收条件、办
法、 待遇由用人单位自定。但长年性重要生产岗位, 均不能使用临时工。1975-
1979年, 临时工制度改为亦工亦农制度。亦工亦农人员,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实
行定期轮换,期限一般3-5年,报酬由生产队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1979年后,部分
亦工亦农人员改为临时工。此外,各企业还有自招自用的临时工,称"计划外用工"。
1982年以来,崇山煤矿和胜利油田从农村招收418名轮换工,其户口不动,轮换期限、
工资待遇由招工单位酌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有招工指标时可转为固
定工。
1984年, 企业全面改革招工制度,对城镇待业人员,由招固定工改为招合同制
工人。招工条件、办法、待遇同前。厂方与就业人员签订合同,其中规定:就业人
员有辞职的权力, 厂方有解除工人的权力等。合同期限一般3-10年不等。合同到
期后双方续订。
1985年, 全县共有职工12550人。其中固定工9203人,合同制工人500人,临时
工2847人。按所有制形式分, 全民所有制单位有8237人(固定工6895人,合同制职
工317人,临时工102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有43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