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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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民国初, 高苑、青城县的职员多系晚清官吏续任,名为县公署,实为班
房制。1929年, 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议决任命。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
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政府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县政府
设秘书室,有人事管理员1人,从事一般职员的管理。1933年,改为荐任县长制。县
国民党党部常务委员由省党部委任。
编制 民国初,高苑县公署设总务、财。。政、司法、民事4科。公署职员47
人。1930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1934年,高苑县设“五科一局”,
即一科(民政)、二科(庶务)、三科(财政)、四科(建设)、五科(教育)、公安局。
县政府工作人员45人。青城县亦设“五科一局”,有工作人员51人。
官俸 1933年9月, 民国政府公布官傣规定。高苑、青城县均按3等县标准执
行。详见表17-1.
附:日伪县政府职
高苑县伪职人员,基本沿用民国文官制。县知事为荐任制,由省长恣请内政
部转呈政府任命。政府秘书、各科长由县知事报省长委任。政府秘书室管理职员
的进退. 1939年2月, 伪高苑县政府设县知事1 366人,顾问(日本人)2人。下
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宣传5个科,工作人员计7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