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措施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7&A=1&rec=250&run=13

建国后,本县土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1983年移交农业局管理。
1965年前, 土地征用审批手续较全。1966年至70年代末,土地征用管理混乱,
有的不按审批权限; 有的单位和个人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乱
用耕地;有的单位超需要征用土地,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使土地荒弃。1980年,高
青县成立了10人的征用土地清查小组,对全县所属的全民、集体共223个单位的建
设用地进行清理。审查其征用土地手续是否合乎规定,是否超标准用地,并进行实
地丈量登记。经审查, 有21个单位非法占地达3442亩。有3个单位补办了686商的
征地手续,有10余个单位退给农村土地2756亩。
1984年,土地管理部门开始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为补偿费总金额
的2%。为防止滥占土地, 1985年,成立县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民、集体单位
征用土地严格审批手续。对农村专业户进城镇经商占用耕地的, 执行省鲁农土管
(85)字第19号文件,每年按亩产值再增加1萨一15%计交土地使用费,并一次性缴纳
土地管理费每商100元。各乡镇成立规划办公室,对每个自然村测绘出规划图和现
状图,并据此规定农村建房占地面积。村镇建房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限期将土地退回,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