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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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贷款 高青县的工业贷款一是用于定额流动资金, 二是用于临时周转资
金。建国初,县银行主要对铁业、林业、窑业、造纸等小手工业发放贷款。1953-
1954年对县内组织起来的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19万元。1954年11月后, 工业贷款
执行财政拨81%-85%、银行贷15%-20%的办法。1955一1957年对县酒厂贷款69万元.
1962年,国家紧缩信贷规模,全县对18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通过节约挖潜,压缩流
动资金定额。1963-1967年,全县国营工业贷款每年在5万元左右,集体工业贷款限
制在10万元之内,到1977年,工业信贷资金一直偏少。
1978年后, 县银行协助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平衡产、供、销关系,并从实际
出发给予贷款。到1982年, 全县工业贷款共306万元。1985年,县银行为支持工业
生产的改革,区别长、短线产品的生产,实行"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是年,
全县国营工业贷款458万元,集体工业贷款138万元。
商业贷款 1950一1952年, 因国营商业企业实行销售款全部上缴的贸易金库
制,故县银行的商业信贷主要面对国营商业企业。1952年,开始对全县商业企业实
行经济核算,并与6个国营商业企业建立贷款关系,实行财务轧差信贷办法,即按企
业财务收支计划之差提供贷款. 到1953年底,全县商业贷款余额为423万元。1955
年3月,商业部"关于商业信贷制度"下达后,商业企业的非商品资金由财政解决,银
行只解决商品资金及在途资金,规定贷款直接贷给实行经济核算的基层单位,取消
贸易金库制,逐步建立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贷款制度。到1957年,全
县商业贷款余额为742万元。
60年代初, 全县对商业企业的资金、库存进行了清理, 并相应收回贷款。到
1962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为177万元。后逐年回升,1966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为
396万元。70年代初,本县商品库存量下降,县银行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采取增加
贷款,扩大采购的措施,以满足社会需求。1971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达1146万元,
为历史最高纪录。此后, 商业贷款余额逐年降低,到1975年,全县商业贷款余额为
277万元。
1978年后, 为扩大商品流通,搞好市场供应,对商品批发单位实行按商品流转
计划定指标供应资金的办法,同时积极扶持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1982年,全县商
业贷款余额为742万元, 其中粮食贷款59万元。从1983年开始,县银行对商业贷款
采取每月进行一次贷款物资保证的检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库存商品结构分析、
每年旺季对市场购买力进行一次测算、 不定期地检查商业企业的利润额等措施,
提高了商业贷款的利用率。1985年, 全县商业贷款余额为948万元,其中国营、集
体、个体商业共贷款734万元,粮食贷款76万元,外贸贷款138万元。
农业信贷 民国时期,政府对农业的贷款多在春天发放给农户,秋季收回。建
国后, 本县农业贷款,一是国家通过银行发放,二是地方信用社利用群众储蓄金发
放。50年代初, 为防止通货膨胀和物价波动,高青县农业贷款以发放实物为主,采
用秋贷翌年夏收回和夏贷当年秋收回的循环方法,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医治战争创
伤。实物贷款的种类有粮食、肥料、农具等。1952年下半年,物价趋于稳定,银行
经营的粮食逐步移交给粮食部门, 改实物贷款为贷现金折实收贷 (称现折实) 。
1954年,农业贷款始贷现金收现金。是年,全县国家农业贷款15万元,回收10万元,
对37家农户减免贷款本金、利息共423.5元。1956年,为支持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社,
县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18万元,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63万元。
从1962年开始,为扶持农业生产,对生产队购买牲畜、小型排灌机械和中型农
具所需资金, 由财政拨款,委托银行发放长期无息贷款,其他农业生产费用由银行
发放短期农业贷款解决。此办法一直沿用到70年代初。1973年, 银行要求各基层
单位对农业贷款统筹安排, 严格掌握,提高农业贷款的利用率。是年,开始对社办
企业发放贷款。
1979年8月,高青县按照山东省公社企业局及省农业银行下发的《关于支援农
村人民公社投资扶持社队企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试行办法》, 把支援社队企业的资
金主要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 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建
筑业, 是年,全县向农业投放国家贷款160万元,信用社贷款95万元。80年代后,由
于农村收入激增,信用社储蓄额加大,信用社投放的贷款额逐渐大于国家贷款,70%
以上的贷款用于乡镇、村办企业。1983年, 对农村生产队所欠贷款分解到农户归
还。 1984年,为扶持林业生产、棉花地膜覆盖新技术,发放了低息贷款。1985年,
为扶持农村贫困户和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发放了贴息贷款。是年,全县国家银行农
贷余额为795万元,信用社农贷余额为1317万元。并针对乡镇企业占用银行、信用
社巨额资金、超出国家物资和资金承受能力的状况,开始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贷款,
同时压缩农村专业户的大额贷款。
贷款利率 建国后,贷款利率经过10多次调整。l951年3月,工业贷款月息321
%。,商业贷款月息311%。,个体手工业贷款月息31.6%。到1955年,分别调整为9.9
%、13.5%、7.0%。从1956年到1970年初,贷款月息稳定在6.0%。左右。1975年7月,
部分农业贷款调为月息1.8%, 其他贷款月息3.6%。之后利率逐年上调,到1985年4
月, 农业种值、养殖贷款月息为6.6%,工商业贷款月息72%。-4.6%,并对贷款逾期
不还者加收利息额的20%,对挤占挪用贷款者加罚利息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