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金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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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旧称田赋。清末宣统年间,青城县有地28.56万亩,年征银17994两,
征米4069石。1920年(民国9年),高苑县田赋正税34849元,田赋附加3485元;青
城县田赋正税38439元, 田赋附力口2446元。1940年,高苑县国民政府田赋额征
数64698元,实征20731元;青城县国民政府田赋额征数96390元,实征38591元。
建国后, 高青县农业税的征收,执行政府"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稳定负
担、 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征收实物为主。具体办法是:以土地常年产量和计
税人口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征,无论交何种粮食,均以"标准粮"为计算
单位进行折算。粮食由收购部门代收,采用现金支付。对经济作物区,实行折征
代金办法。50年代初,以户为单位计算缴纳。1956年合作化后,以社为单位计缴。
1961年高青县开始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缴。
1952年,全县应征税粮1253.3万公斤,减免431.1万公斤,实征822.2万公斤,
其中夏征82.2万公斤,秋征740万公斤。1963年,全县农业正税征粮342.6万公斤,
农业税附加征粮23.8万公斤, 共366.4万公斤,折81万元。1973年,全县征收农
业税87.8万元。1985年,全县农业正税征收164.6万元,地方附加税21.5万元。
农业税负担从总的情况看呈下降趋势。1952年农业税(包括地方附加)占农业总产
值的4.75%, 1957年占6.02%,1963年占4.55%,1968年为3.07%,1975年为2
%,1978年为1.16%,1985年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