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税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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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年间,高苑、青城县以清米、地丁等赋税为主,每亩征银5.5分,征糟
米1.42升。咸丰年间, 青城县每石糟米改征京钱13800文。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
年),每两地丁银改征京钱4800文。另有商品经营税、当税、牙税、契税等。契税
按买卖价值的15-3.6%征收,并加征契尾捐,青城县契尾一张收京钱500文。1908年
(清光绪三十四年),高苑、青城县始按资政院议定征收田赋附加为地方税。
1912年(民国元年),沿用清末税制,除征收回赋正税外,地丁银、1曹米均加征
地方附捐。 1913年春, 国民政府将回赋附加以及数十种杂捐税列为地方收入。
1915年, 开征牲畜交易税及猪、羊、牛3种牲畜的屠宰税。1930年,青城县每两银
附征洋2.5元, 糟米每石附征洋4元。1935年,高苑、青城县按照国民政府规定,开
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36年8月, 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条例后,高苑、青城
县对营利事业所得税, 采用全额累进利率,范围4-30%;对薪金报酬所得税,采用超
额累进利率;对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1942年,高苑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清河公署"关于公粮征收办法"的指示,按人
口及产量用累进方法征收. 从每人平均50.5公斤起征,50.5一75公斤征收1%,每增
25公斤加征1%; 柴草按粮草1:2征收。1947年,高苑、青城县民主政府将土地划分
等级折成标准商, 按标准商收入累进征收。每标准亩产量为75公斤。从每人平均
0.61标准亩起征, 负担率为2%;最高4.8标准亩,负担率为35%。经商营业税执行比
例税率,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3%;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者,征6%。
建国后,1950年1月,高青县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开征的
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直接税、地方税。翌年停征直接税和地方税, 开征工商
所得税、工商营业税、摊贩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按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采用累进税制。对工商所得税采用
全额累进税率, 从于一30%,分21个级差。其它税率为:营业税2-3%,货物税10%,利
息所得税5%s屠宰税10%,牲畜交易税每头去一4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度牛一15元。
1952年, 高青县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年,农业税确定税率,花沟、田镇、
黑里寨为17%,青城为16.4%,高城、唐坊为16%,旧镇为15.3%。1953年,高青县增征
商品流通椒, 有酒、土布、绒线、兽皮、原木等,其税率为:酒30%,土布12.5%,兽
皮10%, 原术10%。1956年,增征文化娱乐税,本县按电影5%、戏曲2%的税率计征。
该时期,工商所得税的税率调为5.75%。
1954-1958年,征收契税,税率为6%。1958年,农业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
同时, 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中征收。1959年
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1年,农业税税率下调,唐坊为93%,旧镇为10.3%,高城为10.6%,花沟为10.8
%,田镇为10.9%,青城为113%,黑里寨为11.4%。1962年,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4年后, 高青县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为7-一币2%;对合
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为7-40%;对社队企业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为15-
45%。
1965年,开征盐税,按每吨税额152元征收。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盐税。
197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1979年复征牲畜交易税。1983年,对
农机厂、织布厂、麻纺厂开征增值税。
1984年, 改革国营企业利润上交制度,实行第一步利改税,高青县开征国营企
业所得税。并开征建筑税, 税率10%;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率为纳
税后利润的15%。
1985年,根据第二步利改税要求,高青县开征产品税和营业税。对县属48个国
营企业开征奖金税, 按超额累进税率3%一30%计征。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为1-5%。对农业税实行由实物改为折征现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