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度量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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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演变 称重, 清末使用木杆秤,有大秤、行秤、市秤之分,大秤24两
为1斤,行秤20两为1斤,市秤l6两为1斤。大秤1斤等于市秤2斤,相当于现行的公斤;
但市秤1两却等于大秤0.75两。 行秤1斤等于市秤1斤4两。民国时期至50年代初,
统一用16两1斤制, 称市斤,取消大秤、行秤。50年代开始用台秤、案秤。60年代
始用地中衡。80年代,商业计量始用重力仪、电子秤等。
容量, 建国前,粮食以石、斗、升、合、勺、撮为计量单位,均十进位。斗为
木制, 呈正四棱台箱形,每斗粮食约15公斤.商业有酱油提、醋提、酒提,为竹制,
大小不一。建国后,粮食的量度逐渐用称重代替,食品部门售醋、酒等仍用提。80
年代,工业部门用流量计。
长度,传统计量单位为里、丈、尺、寸、分。180丈为1里,其它均十进位。清
代,尺的大小各地不一,本地1尺约合30厘米。尺又称市尺,以与公尺有别。1928年,
民国政府统一按3市尺等于1米计算。另有术工建筑用的木金尺,1尺等于1.55市尺。
建国后,统一用市尺、米为基本单位,术金尺渐废。
面积,清代,以平方尺、平方丈为单位.土地以顷、商、分、厘为计量单位,60
平方丈为1市亩,100市商为1顷,其他则十进位。土地面积计算又以步(亦称叉或弓)
为单位,1步等于5尺,240平方步为1市商,600平方步称1大商,l大亩等于2.5市商。
建国后,耕地面积统一用商(即市商)为单位,按1000平方米等于15商折算。
80年代, 本县计量开始应用精密仪器、仪表。电磁计量器有电流互感器、电
阻测量仪、电容箱,各种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检流计等,化学计量器有浓度
计、浊度计、光电比色计等。
度量衡制度 清代,本地以寸、升、两为度量衡基本单位,日常应用的单位为
尺、斗、斤。民国时期, 1928年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案》,推行标准制,即万国
公制, 以公尺、公升、公斤为标准单位。翌年,颁布《度量衡法》,确定标准制、
市制并用。但本地仍用市制、杂制。
建国初, 度量衡制度混乱,邮电、交通部门用公制,工厂中公制、英制并用、
商业、城乡贸易用市制,农村则市制与旧杂制并存。50年代中期,以升、斗为粮食
之量度被淘汰。1959年6月,本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推行公制,长度为米(公尺),重量为公斤,容量为升。暂保留市制。
1964年,全县秤具一律改为10两1市斤,废除16两制。
1977年,全县中药处方、销售一律以克为计量单位,取消两、钱、分。
1984年,高青县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计量执行国际单位制。1985年,城乡集市台秤、木杆秤一律换用千克(公斤)制;市
尺改用米尺; 面积法定计量单位用平方米、平方公里,但耕地面积仍习惯用亩;体
积单位则用立方米。
衡器生产 1932年,官方始批准本地修制术杆秤,高苑县有德顺成、鸿祥、公
兴、德顺4家,青城县有鼎新、万新、维新、励新4家。
建国后,出现了一批个体修秤户,后发展到工厂生产。1985年,经计量所批准,
全县秤具制修点共5处,即县五金厂及单家集、台子李、义王寨、包袱李村各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