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保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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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期间,私树私管,公树公管。县属林木,由官方出示晓喻,派专
人管护。但由于外患内乱,公有树木时有乱砍滥伐现象。
建国后,50—60年代,为制止滥伐树木,县人民政府曾多次颁布护林布告。
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印发《关于保护林木、大力发展林业的意见》,并对70年代
初收归集体的农民私有树木做了妥善处理。1980年县人民政府又制定《关于放宽
林业政策,大力发展林业的意见》。1985年2月9日,高青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批准了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布告》。1985年11月,县林业印发了《违犯森林法行政处
罚暂行办法》。以上措施的实施,保护了林木所有者的佥权益,促进了林业生产
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