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 全县刑事案件批捕、起诉由县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8月,成立县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报捕刑事案件和移送起诉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 检察工作中断。1983年,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全年受理、审查公安 机关呈请报捕人数, 比前4年的累计数多62人。1987年,主要查处侵犯人权、玩忽职 守、重大责任事故三类犯罪。1988年,实行侦、诉分离,自侦案件由自诉转为移送起 诉。1993年,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查办经济犯罪的重点放在三机关一部门(党政 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经济管理部门)。1994年,深入开展“严打”斗争,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快审查、快批捕、快起诉。至1995年,连 续两年被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1996年,把查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 员经济犯罪案件,列入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主要任务。年内,立案22起,其中1万? 5万 元大案7起,5.2万?27万元特大案件9起。2000年,突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 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2002年,在全国“严打”整治斗争中侧重于对 漏捕、漏诉的检察监督。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10起,移送起诉案件144起,其 中追捕11人,追诉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