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政府职权、职责 执行县委决策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 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指示和命令;领导县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的工作,协调和监督市以上驻桓单位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 (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 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预算,管理全县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 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全县的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 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 项。 二、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职责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副县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长主持 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县长负责。县长助理协助 和配合县长、副县长工作。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务虚会议、县长 办公会议、县长专题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规定、意见、办法,向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县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分工的副县 长签署。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开展工作;召集和主持有关县政府专题 会议或县长专题办公会议。 三、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工作制度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副县 长、县长助理外出时,事先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在外地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分工副县长主持,其他副县长一般不陪会。县 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一般不出席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确需参加时,有关部门提 前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不直接向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发 邀请。 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 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注重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的作用。 四、会议制度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专题办 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务虚会议制度。 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 和各乡(镇)长参加。必要时,吸收不在序列的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和上级驻桓单 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 人武部和县委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 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 府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和决定县政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讨论需要 由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 负责人列席会议的有关议题。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参 加。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 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 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听取各副县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 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 决定的其它事项。1988?1997年,县政府先后召开18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其中,1988 年1月至1990年1月, 县长赵奎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107次。1990年2月至1993年1 月, 县长吴明君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54次。1993年2月至1997年12月,县长李奎 封、薛安胜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20次。1998年以后一般不再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 有关议题。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和 研究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县长、副县长交流、沟通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 讨论研究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县政府工 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1988? 2002年,县政府先后召开228次县长办公会议。其中, 1988年1月至1990年1月,县长赵奎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20次。1990年2月至1993年1 月,县长吴明君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33次。1993年2月至1995年1月,县长李奎封主持 召开县长办公会16次。 1995年2月至1997年12月,县长薛安胜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78 次。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县长王树武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81次。 县政府务虚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序列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 乡(镇)长参加,必要时请不在序列的县政府有关代管部门和上级驻桓有关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的领导参加。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 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 2次。主要任务是:听取各副县长、各乡 (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一个 时期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县政府工作的重点及措施;讨 论需要由县政府务虚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 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专门问题,研究处理具体业 务工作。 县长专题办公会议 由县长、有关副县长和有关县长助理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 任、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或有关副县长 召集和主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县政府某一方面 的工作,协调解决部门间的工作关系问题。 五、文电及报告审批制度 上级来文来电,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签到县长或有关副县长阅批; 不需要提出贯彻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传阅范围。 制发县政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县法制办审核后送分管副县长审阅,由 县长签发。单项专业性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部门代县政府拟办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 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而解决不了的问题,报县政 府研究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代拟文稿,县政府不予审理。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和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发文时,以部门名 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或与有关 部门联合行文。 部门和乡(镇)呈报县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 工和规定程序送批,并实行到县法制办备案制度。各部门和各乡(镇)不直接向县长、 副县长送批文件。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审批或批转的有关财政、资金、减免有 关费用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申请报告,统一由县长审批。其它方面的申请报告,根据 县长的授权或分工,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六、接受县委领导和社会监督制度 接受县委领导制度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 上、行动上同中国共产党中央保持一致;政府工作中的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要 规定、决定、命令、指示等问题,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政府成员自觉服从县委的 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接受县人大监督制度 施政过程中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 议、决定,并按规定汇报工作,听取审议,自觉接受县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视察,认 真办理县人大议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 坚持协商在前,决策在后的原则,对政务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在县政府作出决定之前,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民主协商。主动同县政协、各民 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联系,就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意 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政务公开制度 适于公开的县政府文件和县政府会议内容,经县长、副县长或办 公室主任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七、查办工作制度 对县政府机关内部承办公文和向部门、单位发转必须办理公文的查办,坚持“及 时、准确、安全、保密”原则,通过上门、电话、发通知书等方法,及时安全地进行 转达并适时催办。 对查办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一般督查事项办结期限不超过10天;对领 导批示的重要件、紧急件,首先列入查办事项,然后转部门办理,做到随到随办,并 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确定专门查办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班子成员分 管查办工作,实行查办工作的联动运转。 对工作不认真、办事拖拉、催而不办,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通报 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