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货币 鸦片战争后,在桓台流通的货币名目繁多。主要有银铸币、铜铸币、纸币三大类。 1.银铸币 清末,境内流通的银铸币有银元宝、银锞、银元3种。当时,虽实行银两制,但银元 在市场上却大量流通。1910年,清政府规定银元为本位币。1914年,北洋政府也规定银元为国币,但 政府机关记帐及民间大宗交易仍以银两为计算单位,实际上执行的是两、元并存的银本双轨制。1933 年3月,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一切收支及交易均以元为计算单位。境内所有银号、商号全部 更换新帐。银两制即告终止。境内流通的银元有袁洋、孙洋、北洋、立人洋、鹰洋、龙洋等几种。 2.铜铸币 清代,铜铸币为中有方孔的圆形制钱,俗称清钱,铜钱。从顺治至宣统年间发行的通 宝铜币,均在境内流通。1900年广东铸币厂机铸的无孔铜元也流通于境内。1912年,将铜元改铸,原 光绪元宝字样为大清铜币。境内流通的有大小两种,面值二十文者称大铜板,或双铜板,面值十文者 称小铜板或单铜板。以二十文大铜板流通最广。制钱流通渐少。民国元年的“开国纪念”铜元也流通 于境内市场。 3.纸币 纸币的流通使用状况较前者更为复杂。 土杂钞 清末至民国初期,新城城里较大的商号如泰昌和、裕兴、祥和等76家,经商会注册发行 本票和庄票(俗称吊票子)。继而漫延至农村。如田庄的恒丰、益恒诚银号夏家庄的瑞兴银号,均发 行过土杂钞。1931年,国民政府下令取缔土杂钞,限期收回。实则禁而不止,更加泛滥。不经注册即 粗制滥造,且数额无限。这些商号倒闭后,其发行的纸币便同时报废,遗害于民。 法币 1935年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境内流通的法币有中国、中央、交通、实业4家银行发行的纸 币。其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等几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等几种。各银行发行的纸币及省库 券等在各商号间广为流通,但乡村多用银元、铜元,及平市官钱局的钱票交易。1939年,日军侵占桓 台后,以高价抢购铜元,市场上金属辅币渐少。1941年,又将大量伪法币投放市场,占货币流通量的 20%。至1948年,法币投放失控,致物价飞涨,较1937年上涨6万倍,人民深受其害。 联银券 1939年,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发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兑换券(简称联银券)。境内有伍角、 伍元、拾元、壹佰元几种,与法币同时流通。该券100元,折合法币1000元。 北海币 1940年,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北海银行,开始发行北海币。1941年,境内流通货币中,北 海币占30%。当时,汉奸、特务虽经常窜犯各集市,没收、撕毁北海银行发行的“八路票子”,但北 海币在流通中仍日趋增多。至1945年,境内流通货币主要为北海币。其面额有壹佰元、贰佰元、伍佰 元、壹仟元、贰仟元、伍仟元、壹万元、贰万元几种。与北海币同时流通的还有冀南币、华中币、西 北农民币、晋察冀边币多种。 人民币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同时兑换地方纸币。人民币兑北海币、冀南币、 华中币为1:100,兑边币、西北农民币为1:2000。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主币面 额有壹元、贰元、叁元、伍元4种,辅币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6种。新人民币与旧 人民币同时流通,边流通边兑换。兑换比例为新人民币壹元兑旧人民币壹万元。旧币壹万元和伍万元 券,于当年4月1日停止流通。5月1日停止兑换;伍仟元以下面额,6月1日停止兑换。1957年12月,发 行拾元券,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镍币,与纸币同时流通。1964年10月1日后,陆续收回苏(联) 印版叁元、伍元券,同时发行深绿色贰元券和墨绿色贰角券,后又几经改版。1980年4月15日起,先 后发行面额壹元的镍币和壹角、贰角、伍角,3种铝质辅币,与同值纸币同时流通。1987年,流通的 人民币主币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6种,辅币有纸币和镍币两种,面额为壹角、 贰角、伍角、壹分、贰分、伍分6种。 货币投放、回笼 境内法币流通初期,五角法币可买一袋面粉。解放前夕,国民政府无限制地发 行法币,造成法币急剧贬值,群众以三五万元法币买一斤普通青菜,以五千元法币买一根油条。 建国后,人民币的发行流通量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1978年后,货币投放量与流通量 较前显著增加。市场流通货币总量中,集团单位库存现金历年占10%左右,职工与市民手持现金占2 ~6%,农民手持现金占60~80%,其它占3~20%。境内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历来为农村财政信用支 出,农副产品收购和工资性支出等。货币回笼的主要渠道为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 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占历年货币回笼总量的60~70%。 桓台县主要流通货币比值表 (1948年) ━━━━━━━━┯━━━━┯━━━┯━━━┯━━━━━┯━━━ │旧人民币│北海币│冀南币│西北农民币│华中币 ────────┼────┼───┼───┼─────┼─── 新人民币1元 │10000元 │ │ │ │ ────────┼────┼───┼───┼─────┼─── 旧人民币1元 │ │100元 │100元 │2000元 │100元 ────────┼────┼───┼───┼─────┼─── 北海币1元 │0.01元 │ │1元 │20元 │1元 ────────┼────┼───┼───┼─────┼─── 冀南币1元 │0.01元 │1元 │ │20元 │1元 ────────┼────┼───┼───┼─────┼─── 西北农民币1元 │0.0005元│0.05元│0.05元│ │0.05元 ━━━━━━━━┷━━━━┷━━━┷━━━┷━━━━━┷━━━ 桓台县市场货币流通量情况表 ━━┯━━━━━━┯━━━━━━┯━━━━━━━━━━┯━━━━━━━━━┯━━━━━ 年份│市场货币流通│集团单位库存│ 职工与市民 │ 农民 │其他(万元) │总量(万元) │现金(万元) ├────┬─────┼────┬────┤ │ │ │手存现金│人均手持 │手存现金│人均手持│ │ │ │(万元) │货币(元) │(万元) │货币(元)│ ──┼──────┼──────┼────┼─────┼────┼────┼───── 1963│ 200 │ 20 │ 4 │ 6.10 │ 176 │ 5.77 │ ──┼──────┼──────┼────┼─────┼────┼────┼───── 1965│ 117 │ 12 │ 5 │ 6.70 │ 100 │ 3.08 │ ──┼──────┼──────┼────┼─────┼────┼────┼───── 1976│ 749 │ 135 │ │ 20.00 │ │ 14.50 │ ──┼──────┼──────┼────┼─────┼────┼────┼───── 1978│ 804 │ 133 │ 32 │ 22.86 │ 611 │ 14.62 │ 28 ──┼──────┼──────┼────┼─────┼────┼────┼───── 1979│ 1050 │ 80 │ 35 │ 22.98 │ 630 │ 14.89 │ 305 ──┼──────┼──────┼────┼─────┼────┼────┼───── 1980│ 1400 │ 85 │ 43 │ 27.54 │ 989 │ 22.75 │ 283 ──┼──────┼──────┼────┼─────┼────┼────┼───── 1981│ 2100 │ 210 │ 67 │ 44.92 │ 1387 │32.87 │ 436 ──┼──────┼──────┼────┼─────┼────┼────┼───── 1982│ 2700 │ 310 │ 104 │ 54.01 │ 1760 │40.91 │ 526 ──┼──────┼──────┼────┼─────┼────┼────┼───── 1983│ 4000 │ 380 │ 110 │ 50.00 │ 2565 │59.65 │ 945 ──┼──────┼──────┼────┼─────┼────┼────┼───── 1984│ 4140 │ 479 │ 130 │ 61.32 │ 3231 │75.21 │ 300 ──┼──────┼──────┼────┼─────┼────┼────┼───── 1985│ 4516 │ 607 │ 261 │ 73.84 │ 3268 │78.41 │ 380 ──┼──────┼──────┼────┼─────┼────┼────┼───── 1986│ 6320 │ 1200 │ 230 │ 79.31 │ 4500 │105.71 │ 390 ──┼──────┼──────┼────┼─────┼────┼────┼───── 1987│ 7760 │ 2350 │ 250 │ 84.00 │ 4650 │129.87 │ 510 ━━┷━━━━━━┷━━━━━━┷━━━━┷━━━━━┷━━━━┷━━━━┷━━━━━ 桓台县货币投放、回笼、流通表 单位:万元 ━━━┯━━━━━┯━━━━━━━┯━━━━━┯━━━━━┯━━━━━━ 年份 │现金总收入│ 现金总支出 │ 货币投放 │ 货币回笼 │ 货币流通量 ───┼─────┼───────┼─────┼─────┼────── 1953 │ 980 │ 900 │ │ 80 │ 137 ───┼─────┼───────┼─────┼─────┼────── 1957 │ 1881 │ 1886 │ 5 │ │ 152 ───┼─────┼───────┼─────┼─────┼────── 1962 │ 1480 │ 1293 │ │ 187 │ 295 ───┼─────┼───────┼─────┼─────┼────── 1965 │ 1826 │ 1737 │ │ 89 │ 330 ───┼─────┼───────┼─────┼─────┼────── 1970 │ 2694 │ 2086 │ │ 608 │ 320 ───┼─────┼───────┼─────┼─────┼────── 1976 │ 3700 │ 4231 │ 531 │ │ 826 ───┼─────┼───────┼─────┼─────┼────── 1978 │ 3847 │ 4062 │ 215 │ │ 804 ───┼─────┼───────┼─────┼─────┼────── 1980 │ 5507 │ 5675 │ 168 │ │ 1400 ───┼─────┼───────┼─────┼─────┼────── 1981 │ 6729 │ 6857 │ 128 │ │ 2100 ───┼─────┼───────┼─────┼─────┼────── 1982 │ 14263 │ 14675 │ 412 │ │ 2700 ───┼─────┼───────┼─────┼─────┼────── 1983 │ 19971 │ 21368 │ 1397 │ │ 4000 ───┼─────┼───────┼─────┼─────┼────── 1984 │ 25662 │ 27313 │ 1651 │ │ 4871 ───┼─────┼───────┼─────┼─────┼────── 1985 │ 33196 │ 34884 │ 1688 │ │ 4516 ───┼─────┼───────┼─────┼─────┼────── 1986 │ 41048 │ 44117 │ 3069 │ │ 6320 ───┼─────┼───────┼─────┼─────┼────── 1987 │ 51863 │ 55036 │ 3173 │ │ 7760 ━━━┷━━━━━┷━━━━━━━┷━━━━━┷━━━━━┷━━━━━━ 货币管理 1.金银管理 1948年,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 动。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 对金银的统一管理和统购统配政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分别给予不同处罚。 国家对金银的收购价格几经调高,收购量渐增。20世纪60年代,有2个年份收到黄金,计54.1克, 较多的1967年为41.6克。70年代,有3个年份收到黄金,计2177.14克,为60年代的40.2倍,以1979年 最多,为2077.14克。1980~1987年,收购6588.95克,以1980年较多,为3084.61克。 1963~1968年,收购银元1546枚,年均258枚,以1967年最多。为1327枚。1971~1979年,收购 银元25157枚,比60年代增加15倍多。年均收购2516枚,以1979年较多,为16945枚。1980~1987年, 收购银元34947枚, 比60年代增加21.6倍, 以1980年收购最多, 为18110枚。 同时还收购碎白银 60166.08克,以1980年收购最多,为21563.09克。 2.现金管理 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现金管理的决定》。自此,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 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均实施现金管理。凡超过现金使用规定范围的 一切经济往来,均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对有关受管单位的库存现金,逐一核定限额,建立并实施 现金支付审查制度,对支付事项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60年代初,加强现金管理,组织货币回笼, 控制货币投放。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78年,对2578个单位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总额为1160万元。其中,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最多者为800元,最少者为300元, 平均为450元。全年定期和不定期审查现金支付4062万元,审查出借用、套取、代存、代提现金的占 现金支付总额的5.5%;以私人借支公款、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等方式用于非正当开支的现金86 万元。1987年,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单位3305个,比1978年增加727个。核定库存现金总额为1818万 元, 比197 8年增加1658万元。 其中,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最多者为1000元,最少者为300元,平均为 550元。现金支付500元以下的事项,由经办人实施审查,500元以上的由行长审查。全年审查出借用、 套取、代存、代提现金等现金支付440万元,占现金支付总额的8%。经检查,发现以私人借支公款、 公款私存、保留帐外公款(小钱柜、小金库)等方式用于非正当开支的631万元,均按有关规定作了 适当处理。 3.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和县属集体企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工资性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由 银行实施管理和监督。受管单位,一律采用《工资基金管理簿》,由劳动、人事部门按季核批劳动工 资基金计划,银行按月监督支付和考核。各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论现金或转帐,必须通过开户银行监 督支付。1987年,全县现金支付总额达3406万元,为19 62年291万元的11.7倍。1962~1986年,银行 在实施监督中审查出以业务收入的现金和库存现金坐支工资,假借名目套取现金支付工资和采用其它 形式变相支付工资的约占工资性开支总额的9%,1987年占12.5%。1962~1986年,超过核准工资总 额不履行审批手续而自行增人或增加工资,擅自提高工资标准,扩大工资开支范围,违反政策规定的 支付工资额,占工资性开支总额的5%,1987年占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