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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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税  农业税原称田赋,自周代以后,历代照征。1644年,全县田赋银每亩征收0.0438两,计
征银23889.29两;每亩征漕米0.00745549石,计征米4060.69石。丁税银每丁一律5分。清雍正四年,
将丁税摊入地亩,称地丁银,按银两计征,全县每丁银摊入田亩0.3298两,比万历十六年之丁税银增
长64.9%。尤以“火耗”最重,实耗不过1%,而“火耗”却加征20~30%,清初高达50%。1895年
(光绪二十一年),县署又以每两地丁银折京钱4.8吊征收,群众负担增加1倍以上。1914年(民国3
年),田赋银每两征收附加0.40元。1919年,漕米每石附征铜元2吊。1920年后,附加之外新增附捐
名目达10余个, 诸如“小学附捐” 、“教育费”、“警学附捐”、“公所经费”、“警备队费”、
“巡警费”、“小清河工附捐”、“清乡费”、“购枪费”、“扩充公安队费”、“警察队费”,等
等。1928年,丁漕项下征收铜元的附捐额为199630吊,是1920年的3.66倍。1929年,由征银改为银币。
1930年,秋粮地丁银每两征收附加1.80元,比原附增加77.78%。嗣后,将名目繁多的附捐统改“临
时附加”,正税之外的附捐,临时附捐,临时摊派多超过正税。1936年,银币折征法币,地丁项下临
时附加达正税的3.18倍, 附捐与摊派的名目数以百计, 有的农户全年生产的粮食尚不足纳粮之用。
1941年敌占区每亩征地丁银在800元左右。1942年,敌占区群众负担的摊派名目无奇不有,如“顾问
费”、“青年训练费”、“警备训练费”、“乡村长赴县开会费、“会餐费”、“应酬费”、“总理
费” 、 “过节费”、“乡村给养费”、“菜金费”、“换防送礼费”、“催兵费”、“机枪费”、
“枪费”、“子弹费”、“炮楼费”、“庆祝‘剿共’唱戏费”、“骡马费”、“木柴费”、“火炉
费”、“追悼费”、“自首费”、“悔过费”、“照相费”、“门户费”“门牌费”、“‘新民会’
捐”、“垫支田赋”等70余种。1942年9月,敌占区平均每亩地丁银2500元,而抗日根据地每两只缴
纳400元,仅为敌占区的1/6。1943年,田赋附加110633元,而田赋临时附加则多达873358元,是田
赋附加的7.89倍。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废除田赋旧制,建立新的农业税,实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按
贫富程度及人口多少分等负担。全县分十等:一等户15分,二等户12分,三等户9.5分,四等户7.5分,
五等户6分,六等户4.5分,七等户3分,八等户2分,九等户1分,十等户0.5分,人均收入不超过50公
斤小麦者免征。1944年9月,改按每户人均秋粮亩数负担,按分计税征收,人均秋田0.51—1亩者,每
亩负担1分,不足0.5者免征,人均秋田在4.01亩以上者,每人负担三分。1945~1947年夏,按人均占
有地多少累进征收。
    1949年春,桓台县执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改为定额税率征收,将公粮、田赋、柴
草及乡村经费等统称农业税。以户为计税单位,以中亩计征。1952年,将全县耕地分为15个级次。每
一级增加5公斤。 以常产数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1953年,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
1956年,改原粮计税为标准粮计税,由按户征收改为按社征收。是年,桓台县执行惠民地区计税常产
增加10%,一定5年不变的税制。对农业个体户,比其所在生产队的计税常产提高1~5成依率计征。
    1958年起,全县平均税率为16.97%,每公斤标准粮的计税价格为0.20元。1960年国家大幅度调
减农业税,桓台县征收粮食由1959年的1233.47万公斤,调减为151.09万公斤,调减87.75%。1962年
又增加64.03%,税额定到生产队,一定3年不变。以生产队为计税单位,以不超过其农业收入15%为
基础,各纳税单位的税额,丰产不加,小灾不减。遇有特大灾害,视灾情程度,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
个体农民的农业税随所在生产队调整。 全县实际附加率为正税的7.8%,正税与附加共占农业收入的
15.51%。1975年起,多为夏粮一次交足,秋季视灾情减免程度结算。1980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
制的推行,纳税单位由集体改为以户征收。1985年,由实物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收
购价计征:(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1987年,农业税在全县税收中的比重占7.24%。
    1949~1987年, 全县共征收农业税粮食21317.85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的86.77%,其中夏粮实征
15736.2万公斤,占应征数的73.82%,秋粮5581.65万公斤,占应征数的26.18%。

                    桓台县农业税征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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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征农业税    │    │          实征农业税      
  年度├──────┬─────┤年度├──────┬─────
      │粮食(万公斤)│金额(万元)│    │粮食(万公斤)│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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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     919.4  │     13   │1969│     438.26 │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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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929.66 │     18   │1970│     446.25 │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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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      1021  │     29   │1971│     442.50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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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    1092.19 │     40   │1972│     442.93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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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522.13 │     43   │1973│     431.68 │   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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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1146.65 │     52   │1974│     430.43 │   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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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1178.2 │     53   │1975│     441.02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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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1201.95 │     65   │1976│     424.49 │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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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574.21 │     66   │1977│     432.98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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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188.23 │     97   │1978│     414.42 │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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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1233.47 │    117   │1979│     406.92 │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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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151.09 │    111   │1980│     407.15 │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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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192.65 │     43   │1981│     419.11 │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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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247.84 │     55   │1982│     418.12 │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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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408.63 │     95   │1983│     418.75 │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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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472.22 │     67   │1984│     418.22 │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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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447.92 │    104   │1985│     416.24 │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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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444.6  │   115.5  │1986│     420.61 │   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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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434.16 │   110.3  │1987│     405.02 │   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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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436.57 │   11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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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减免正税粮食139.18万公斤,占全年总负担的9.88%。1952年,灾情减免分五等;一等
全免,二等以下分别减7~2.5成。是年,共减免正税粮食193.26万公斤,占全年依率计征的14.97%。
1957年,全县各项减免税粮食49.59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的3.71%。1964年,遭特大涝灾害,全县受
灾面积306234亩,减免正税粮食154.11万公斤,占依率计征32.52%。1965年,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
合并为农业税减免,当年各项减免税粮食3.16万公斤。1979年,实行起征点减免办法,每人平均口粮
在200公斤以下, 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 是年,各项减免税11.87万元,占全年依率计征的
9.01%。1985年,各项减免正税8.37万元,占全年依率计征的4.22%。1987年,各项减免正税11.79
万元, 占全年依率计征的6.58%。1949~1987年,共减免农业税粮食2266.73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的
9.23%。
    工商各税  清朝初期,桓台县的工商杂税有7种。每年定额征收课程银14.58两,班匠银19.38两,
牙杂银0.5两,盐银264两。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班匠银摊入盐税,新增当税银、牛驴税银,年
额各征1两。光绪年间,年额征课程银达49.128两,牛驴税银13.1两,牙杂税银3.9两,当税银5两。
    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捐两大类。从1914年起,先后开征印花税、牲畜税、屠宰税和油税。
1920年,除国家征收的课程税、印花税、酒税、烟丝税、烟叶税,牌照税,牲畜税,榨油税外,另有
地方征收的屠宰税捐、 牲畜税捐、 课程税捐、烟叶捐、房捐、牙税捐、警捐、席行捐、水产捐等。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税制改革。翌年,除按产品征收的酒、烟叶、烟丝改征货物税外,余均改
称营业税。 油类营业税,1929年前,年征税银524元,1 929年后,凡每昼夜产油120公斤以上者定税
30元,80公斤以上24元,40公斤以上16元,25公斤以上10元,年征收944元。牙行营业税,1929年的
税率为2%,年征收5034元,1931年后,税率为1%,年征收5242元。典当营业税,税率为2%,每年
征收定额600元。印花税,1914年开征,月征收90元,1932年,月征收额达800元。
    1940~1948年,解放区实行“统制贸易”政策,贯彻“生产重于征收”的方针。1945年8月,县
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强加给人民大众的60余种苛捐杂税,建立起合理的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和地方
税收体制,同时调整各阶层、各行业的负担,修改了税率。除征收货物税、产销税、屠宰税、印花税、
交易税和临时商业税外,还对出入境货物分别采取允许、奖励、限制、禁止措施。凡军用品及粮、棉、
油、布等日用必需品、严禁出境。凡上述货物入境,实行免税或减税政策。严禁奢侈品及迷信用品入
境,已入境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建国后,桓台县开征的工商类税收科目有货物税、工商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
牲畜交易税,1951年开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嗣后,该类税收的税种、税率及
其名称多有更易或合分。
    工商税  1950年1月开征。征收对象主要是固定工商业、临时工商业和摊贩业。固定工商业以营
业额计算交纳的部分称营业税,以所得额计算交纳的部分称所得税。1953年1月,将营业税和工商业
交纳的印花税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统称工商
统一税。1973年1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房地产税、屠宰税合并,统称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由原工商统一税的65个税种减为26个。1983年1月,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企业和集体商业的批
发业务开征工商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废除工商税,同时在原征税目、税率的基础上
分别改征产品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 80年代中期,注重支持工商企业的经济发展,尔后增加税收。
1983年,在商业税收中“放宽政策,开放市场,搞活经济,取消加成”,一年中分别于5月、7月、8
月对临时商业的税率和起征点等作了3次调整。对工业企业的税收,实行“欲取先予”的原则,积极
为企业出谋献策, 解决其资金困难,扶持其发展。1987年为77家效益差的企业减免税额121.1万元。
1986年对197个单位上年所得税进行汇算清交大检查,补交税款10.5万元,发现有问题户占检查户数
的34%,补交漏税款26.3万元。1987年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的专项斗争,查出偷税额5万元,漏税额30
万元, 欠税额86.6万元, 计121.6万元。 截至1987年,此类税收开征14种,征收2568.2万元,入库
2405.4万元,是1978年的3.8倍。

          桓台县工商税入库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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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入库额  │ 年份 │入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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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656    │1984  │1007.8
  ───┼─────┼───┼────
  1975  │  500.5   │1985  │1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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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634.4   │1986  │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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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601.9   │1987  │2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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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7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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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税  1915年(民国4年),对烟酒实行官督商的公卖制度。1926年开征卷烟统税,其后演变
为货物统税。 烧酒, 民国初每斤征税银0.0176两, 1926年每百斤征税5.6元。黄烟叶,每百斤征税
3.72元。1931年货物税捐改为营业税,将烟酒营业税并入国家税,年征额2800元。乡村酿酒、榨油作
坊开业,交纳烟酒营业牌照税后,方能领取营业执照。1940年,在解放区开征货物税,以控制部分物
资的进出境。1941年,日伪统治区亦开征货物税。1945年后,本县执行华东区税务管理总局的货物税
税率。
    1950年7月,开征烟叶、卷烟、烟丝、烧酒、鞭炮、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矿产品、纤维毛
绒、皮张、竹木、土布及工业品等税,其中土卷烟税率最高,为80%;麦粉最低,为3%。1952年开
征原木、苇箔货物税。1953年1月修整税制,卷烟、烟叶、烧酒、皮张、毛绒、原木、麦粉改征商品
流通税。税率卷烟最高,为66%,麦粉最低,为10%。1954年2月,开征粮食,苇箔货物税。至此,
本县征税项目13个。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始于1951年,由屠户交纳,收数甚微。1931年招商承包,年征额1716元。税率,猪、羊
每头各3角,牛每头1元。1932年收屠宰税3160元。1948年,人民政府禁屠耕畜,只征猪、羊屠宰税,
以标准重量(每头猪40公斤、羊12.5公斤)10%计税。1952年8月,税率略有调整。1954年7月1日执
行新税率。屠商15%(包括营业税3%,所得税2%),农民自养,自宰、自售为13%。1955年12月,
为保护耕牛,牛屠宰税提高了5%。1966年2月开始,生产队、社员的猪、羊屠宰,按头定额征收。猪
每头2元,绵羊4角,山羊2角(1978年后,屠宰免税)。1973年将国营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
征收。至此,屠宰税的纳税人只限农民,居民和单位食堂。1981年6月1日起,社队和社员宰牛,每头
征税4元。
    牲畜交易税  1704年(清康熙四十三年)始征牛驴税,年额征银为1两。光绪年间,牛驴税银增
至13.1两。1929年以前,年征1331元,1932年增至3161元,且实行定额税率,骡、马、牛各1元,驴3
角。1949年改为3%的税率。1950年,将牲畜交易税列入交易税之内,牛、驴、骡、马、猪、羊6种牲
畜按成交额的5%由买方纳税。1953年立为单独税种,征收办法仍循旧制。1954年7月1日后,停征猪、
羊的交易税。 1959~1961年,暂时免征牲畜交易税,至1962年恢复,在3月至10月内暂由卖方纳税。
1966年以后,生产队买4种耕畜自用免税,只对个人购买的牲畜征税。1983年山东省政府颁发《牲畜
交易税征收办法》,对牛、驴、骡、马的交易按5%由买方纳税。互换牲畜也系交易行为,比照市价
照章纳税。

                桓台县工商税收一览表
                    (1987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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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项目     │    征收数    │    入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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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25681935.68  │ 240535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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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税      │  7425871.28  │  72493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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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  1763120.91  │  17048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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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  7840051.93  │  69146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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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企业所得税  │  5784715.52  │  5413288.41
  ─────────┼───────┼───────
      个人所得税    │  1086862.00  │  1086862.0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96184.48   │  681750.52
  ─────────┼───────┼───────
      车船使用税    │  320824.12   │  305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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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      │  365410.54   │  3479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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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税      │    740.00    │    514.40
  ─────────┼───────┼───────
      牲畜交易税    │   10566.15   │   7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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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企业奖金税  │   2701.91    │   2701.91
  ─────────┼───────┼───────
        建筑税      │  364242.40   │  327264.64
  ─────────┼───────┼───────
         盐税       │   10335.50   │   10335.50
  ─────────┼───────┼───────
  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   10308.94   │   107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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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索镇、起凤、田庄、新城四大集市首次开征交易税,分5类28个品目,
税率为10%,起征点为10元。至12月,应税品目有所增减,多数商品的税率降为5%。1965年11月,
集市交易税停征。这4年中,共征集市交易税33012元。
    文化娱乐税  1951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2~1956年4月,对流动剧团等文化娱乐业新征工
商业税。1956年4月《文化娱乐税条例》下达后,始征文化娱乐税,税率为电影5%,戏曲2%。1959、
1960两年暂时停征。1961年,始对影院及与影院合营的国家预算单位征收。1966年10月1日,文化娱
乐税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开征自行车、参加运输业务的兽力、人力车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对农业
专用、军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有自用车免征。1961~1965年,每年征收万余元,高者达3万余
元。1966~1970年,年征数千元。1970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7年再次开征,当年征收32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本县从1985年4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奖金
税和工资调节税,年征收29.7万元。1986与1987年分别征收3.9万元、0.2万元。
    建筑税  1984年,始对所有自筹基建项目的全部投资和更新项目的土建部分的投资开征建筑税。
税率为10%。截至1987年征收143.2万元,以1986年最多,为6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