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历代财政与税收为一体。明、清时期,封建王朝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1913年,国民政府颁发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和国家费用与地方费用标准。1918年,县公署 始设地方财政管理处。但因军阀割据,财政收支紊乱,地方财政未步入正规。1928年,改地方财政隶 属于省,国民县政府为省的报帐单位。1930年,桓台县始设财政局,试办县级地方预算,稽核收支各 款。1931年,国民政府整顿财政,县政务费由省拨付,地方财政自求平衡。1932年,实行中央、省、 县三级财政体制。1933年,国民党县政府设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县地方收支各款预决算。 1941年6月起,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时县财 政收支紊乱,军事摊派纷繁,苛杂附加名目繁多。 1940年,桓台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粮供应,由清河专署统收统支。1946年,改由渤海行署统收统 支。1948年2月,改由省统收统支,桓台县的财政收入全部解缴,支出向专署和省报销。是年秋,建 立村级经费制度,从秋季公粮中附征20%作为村经费。 1949~1952年,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 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1953年,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桓台县作为一级财政正式建立。1954年,县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 收入3类,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一年一定,留成归县,支出由省规定。1955年,始征地方自筹经费, 收入全部由县安排。 1958~1959年,桓台县实行的财政体制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整、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64年由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改为总额分成。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额分成、节约 留用的财政体制。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 制。1976~1979年改为收支挂勾、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80~1984年, 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以 1979年底上报的收支实绩为基础,核定包干收入基数,包干支出基数,上交基数,收不抵支部分,给 予定额补助。 1985~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县总额分成比例为30%,不足 支出基数部分,市给予定额补助;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幅度超过8%以上的部分,再按5%提取增长分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