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劳动力就业安置,先后实行过雇用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外包 工等6种制度。 雇佣工 民国时期,城乡劳动力自由谋生,工人处于被雇佣地位。1932年,新城、索镇、田庄等 集镇的私营商店、钱庄、当铺、粮店、炭栈等座商及酿酒、榨油、酱园等手工业作坊,雇佣店员(工 人)1500余人。日军侵占桓台期间,工商业萧条,大批店员(工人)失业,至1945年,全县只有雇佣 工人300余人。 解放初期, 县人民政府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一方面对私营工商业中的职工全部 “包下来”,另一方面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同时,不准资方随便解雇职工。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逐步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制止资方加班加点,克扣雇工工资,并查处了两起资方虐待店员的案 件。至1952年,全县共有雇佣工1898人。 固定工 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招收固定工。是年,从农业人口中为淄博、昌潍、长岛等地区招 收建筑工千余人。其后,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工商业中的全部雇工(店员)转为固 定工人。1957年,固定工增加到14010人。1958年,工业盲目发展,用工单位直接到社、队招工。是 年,有8000余人分别参加湖田煤矿和金岭、四宝山铁厂建设。1960年,随着钢铁工业的调整,全县固 定工下降到5331人。1962~1963年,又精减职工2355人,支援农业生产。1966~1967年全县招收固定 工2331人,其中为金岭铁矿、胜利油田钻井队、青岛远洋公司、北镇、邹平纺织厂、沾化造纸厂等单 位招工1149人;境内企业安置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68人,农业人口青年1114人。1972年,又将1971年 前招收的临时工784人,转为固定工。1977年,将738名下乡知识青年安置在全民或集体企业中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政审、体检、统一分配的招工制度。 1978~1983年,全县共招收固定工4373人,其中为外地企业招工531人,境内企业安置3842人。 合同制工 1984年开始试行合同制工。当年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青年,荣 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士兵和志愿兵及三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战 士。 合同期一般为5~10年, 期满后,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决定续签或解除合同。至 1985年,共安置非农业户口待业青年就业820人,其中为齐鲁石油化学公司招收工人50人。1987年, 招收合同制工人764人,其中从1959年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中,招收其子女173人,招收城镇非农业户 口待业青年328人;招收复员转业军人63人,安排大中专毕业生169人,其它方面31人。 临时工 1957年4月,开始实行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制度。全县招用临时工382人,从事 临时性生产或工作。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次年增加到1156人。“文化大革命”破坏了两种用 工制度,有780多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此后,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1985年,有临时 工1270人,1987年达到1856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 1967年,开始试用亦工亦农轮换工。至1978年,全县有亦工亦农轮换工780人。 1980年,清退亦工亦农轮换工。1987年,列入劳动力计划管理。又将留用的359个亦工亦农轮换工转 为合同制工。 外包工 建国初期即实行外包工。 1970年后, 用工逐年增多,至1987年,全民企业中有外包工 763人,集体企业中有3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