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商业 清末至1920年,全县有烟号、银号、酒行、油坊、药铺、杂货铺260余 家, 其中杂货铺100家,药铺50家,油坊、银号各40家,以油业最兴盛。1912年,桓 台县商会成立, 境内商业有所发展,至1923年,各业商号增加到800余家,年交易值 达800多万元。 1927年,兵燹匪患,苛捐杂税,市价暴涨暴跌,大部商户停业或携资 外逃。此后,社会趋向稳定,私营商业有所恢复。1931年,境内成立钱业、布业、粮 业、药业、油业、烟酒业、棉业、杂货业8个同业公会。1933年,全县有商号400余家, 多分布于“六大镇”(新城、索镇、张店、田庄、岔河、起凤桥) ,年交易值780余万 元(银元) 。其中新城有商号70余家,以钱业居多,为18家;索镇有商号100余家,以 油业、粮业、杂货业最多,分别为30家,12家和17家,以粮油、棉花交易最盛,年交 易值分别为500万元和100万元,约占年交易总值的62.5%和12.5 %。1936年,桓台 县商会被新城大地主耿筱琴等把持,盐业被新城大地主冯冠鲁独霸,耿、冯二家操纵 了全县商业市场。冯冠鲁肆意将盐价抬高到每斤0.11元(银元) 。农民卖4斤多小麦才 能买到1斤盐。 索镇、起凤等地几千名群众忍无可忍,一齐砸烂了冯家盐店,并将其 所储20万公斤盐分光。日伪统治时期,设“宣抚班”、“组合社”,在较大集镇设分 社,控制桓台商业市场,掠夺桓台经济资源,推销日货,多数商号或关门停业,或携 资潜逃,有40余家商号倒闭。至解放前夕,境内较大商号所剩无几。1950年,贯彻党 在恢复时期的经济政策,促进了私营商业的发展。是年,全县有证私营商业达113l户, 其中座商266户,从业人员637人,行商(摊贩)865户,从业人员962人。私营商业零售 额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5%。1952年,在国营、供销商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 私营商业零售额仍占全县总额的52%。1953年,国家对私营商业开始实行“利用、限 制、改造”的政策,逐步引导走组织起来的道路,私营商业渐少。年底,私营商业零 售额较上年下降44%。 1954年7月,对私商改造领导小组成立,由供销社和工商科负责对城乡私营商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年9月,国家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私营布业户停止营业, 国营商业占领了批发市场,逐步与私商建立起批购、经销、代销关系。1955年,对私 营商业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县1201户私营商业中,组成合作商店的47户,96 人, 资金1.8万元;改为经销店的292户,315人,资金2.1万元;转为代销店的128 户,135人,资金0.9万元;继续个体经营的239户,262人,资金1万元;弃商转农的 30l户。 1956年春,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经济改组”的政策,对私营商业清 产核资,折价入股,实行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年末,全县有公私合营商店194个, 从业人员797人,资金19万元;合作社(店、组) 1661个,从业人员6232人,资金35万 元;经销代销店440个,从业人员450人,资金37万元。其间,人民政府对私营商业实 行“既要改造,又要给饭吃”的政策。是年,县供销社扶持私营商业贷款3.2万元, 借给32户个体商业资金2900元, 让其继续经营。其中增添商品50种以上的20户.100 种以上的6户, 年底增加收入的占57.3%,维持原有水平的占28.6%,减少收入的 只占14.1%。同时,对已合营的饮食服务业,又恢复其个体经营方式。 个体商业 1956年,全县有继续个体经营的商业户239户,从业人员262人,资金 9920元, 年零售额5万元。翌年增至723户,1076人,零售额6万元。人民公社初期, 大部个体商业和合作商业被并转为国营商业,时隔半年,又恢复其个体或集体性质。 1961年,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货郎担”的指示,至1962年,全县恢复 发展个体有证商贩650户, 年零售额6.5万元, 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0.42%。至 1965年,个体商业发展到950户,零售额达17.3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6.23%。 “文化大革命”中,“割资本主义尾巴”之风遍及城乡,个体商业大部被取缔。1968 年, 个体商业零售额降至1.5万元,只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0.06%。1980年后,贯 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商业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 存的流通体制,个体商业得以生机。是年,个体商业60户,从业人员60人,其中县城 25户, 25人。个体商业零售额86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1.28%。1983年,商 业、物资部门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将个体商业所需原材料、货源纳 入计划,合理分配,统筹供应,并与国营、集体商业享受同样批发价格,允许自由购 销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个体商户资金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年,全县 个体有证商业发展到2053户,其中农村2037户,占99.2%,平均每个自然村6.37户; 从业人员2481人, 资金207万元,年零售额1346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15.74 %。至1987年,全县个体有证商业(不含饮食服务业) 达476l户,其中县城508户,占 10.7%, 农村4253户,占89.3%,从业人员7113人,资金495万元。是年,平均每 个自然村有个体商业14.9户。 个体商业零售额达4705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总额的 20%。总产值达470.5万元,净产值为37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