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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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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1946年,周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息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精神, 部分农村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翌年2月,境内有部分乡镇开展了第一次土地 改革运动。仅周村、永安、人和三镇就斗争恶霸地主169户,把1366亩耕地、1338间房屋、51703.5公斤 粮食分给少地少房缺粮的农民。是年秋,国民党军队占领周村,被斗地主进行反攻倒算。1948年3月, 周村最后一次解放,人民政府打击了反攻倒算的地主分子。 1950年秋始,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冬,周村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斗 争地主、富农1695户,没收土地56667亩,分给缺地少房的农民。翌年,处理了土改中遗留问题,全 区完成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全区共划地主996户,富农770户,中 农9026户,贫雇农16600户。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贫雇农占有土地较土改前提高23.09%, 中农占有耕地下降3.64%,富农、地主占有耕地分别下降5.06%和14.38%,人口与土地占有基本 趋于平衡。是年,丈量土地,核查四至,明确权属,向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1952年,亩产、总 产、大牲畜存养量、有效灌溉面积分别比1949年增长14.7%、5.4%、16.9%、32%。 表4~l 周村区土改前后阶级状况及占有耕地情况表 ┏━━┯━━━━━━━━━━━┯━━━━━━━━━━━━┯━━━━━━━━━━━━┯━━━━━┓ ┃ 阶 │ 农业户 │ 农业人口 │ 占耕地面积(亩) │ 人均占耕 ┃ ┃ │ │ │ │ 地数(亩) ┃ ┃ ├─────┬─────┼─────┬──────┼──────┬─────┼──┬──┨ ┃ 层 │ 土改前 │ 土改后 │ 土改前 │ 土改后 │ 土改前 │ 土改后 │土改│土改┃ ┃ │ │ │ │ │ │ │前 │后 ┃ ┠──┼──┬──┼──┬──┼──┬──┼───┬──┼──┬───┼──┬──┼──┼──┨ ┃ │数量│占总│数量│占总│数量│占总│ 数量 │占总│数量│ 占耕 │数量│占耕│数量│数量┃ ┃ │ │户%│ │户%│ │人口│ │人口│ │ 地% │ │地%│ │ ┃ ┃ │ │ │ │ │ │% │ │% │ │ │ │ │ │ ┃ ┠──┼──┼──┼──┼──┼──┼──┼───┼──┼──┼───┼──┼──┼──┼──┨ ┃贫雇│1561│59.8│1660│60.6│6570│57.8│68820 │58.6│9671│33.14 │1646│56.2│1.5 │2.4 ┃ ┃农 │7 │8 │0 │0 │4 │6 │ │1 │1 │ │64 │3 │ │ ┃ ┠──┼──┼──┼──┼──┼──┼──┼───┼──┼──┼───┼──┼──┼──┼──┨ ┃ 中 │8768│33.6│9026│32.9│3912│34.4│39587 │33.7│1166│39.96 │1063│36.3│3.0 │2.7 ┃ ┃农 │ │2 │ │5 │0 │5 │ │2 │09 │ │62 │2 │ │ ┃ ┠──┼──┼──┼──┼──┼──┼──┼───┼──┼──┼───┼──┼──┼──┼──┨ ┃ 富 │724 │2.78│770 │2.81│3915│3.45│ 4115 │3.50│2555│ 8.76 │1083│3.70│6.5 │2.6 ┃ ┃农 │ │ │ │ │ │ │ │ │9 │ │5 │ │ │ ┃ ┠──┴┬─┴┬─┴┬─┴┬─┴┬─┴┬─┴┬──┼──┼──┴┬──┼──┴┬─┴┬─┴┬─┨ ┃地 主 │971 │3.72│996 │3.64│4814│4.24│4890│4.17│ 2941 │18.1│10998 │3.76│11.0│2.┃ ┃ │ │ │ │ │ │ │ │ │ │4 │ │ │ │3 ┃ ┠──┬┴─┬┴─┬┴─┬┴─┬┴─┬┴─┬┴──┼──┼──┬┴──┼──┬┴─┬┴─┬┴─┨ ┃ 合 │2608│100 │2739│100 │1135│100 │117412│100 │2918│ 100 │2928│100 │ │ ┃ ┃计 │0 │ │2 │ │53 │ │ │ │20 │ │59 │ │ │ ┃ ┗━━┷━━┷━━┷━━┷━━┷━━┷━━┷━━━┷━━┷━━┷━━━┷━━┷━━┷━━┷━━┛ 互助组 1948年,大姜、南营和周村城区出现临时性的换工组、变工组。1949年全区已一成立 季节性农业互助组7个,韩套村王贻明互助组,3户农民,30口人,30亩土地,当年亩产达到127.5公 斤,,比单干户亩增产40%以上。建国后,农业互助组发展很快。1950年有21个,1951年有96个, 1952年有352个,1953年有766个,1954年发展到906个,入组农民达8259户。占全区农户的28.8%。 互助组的原则是:自愿结合,劳力、牲畜、农具等价交换,土地私有,资金自筹,收入归己。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定》、《关于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全区农民在踊跃加入互助组的同时,1954年年初,在傅家庄试办杨延武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底,初级社发展到47处,人社农户1372户。至1956年春,建成初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243处,人社农民占总农户的92.4%。初级社实行土地大型农具、牲畜人股,便于统一调剂劳力。 土地统一经营。建立社委会为领导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分配形式:按土地分 红,分别有"地五劳五","地四劳六"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