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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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 1993年初,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纪检组、政
工科、研究室、法医技术室,辖城郊、南阎、萌水、王村、南营、南郊、张
坊、大姜、高塘、彭阳、贾黄11处法庭,共有干警89人。10月,为新建办公
楼和宿舍楼,成立了基建办公室, 年末有干警93人。1994年3月,增设涉外
经济审判庭、房地产经济审判庭、立案处,年末有干警96人。1995年10月,
建立法警中队;12月法医技术室改称司法鉴定科,成立区法院司法会计鉴定
中心。年末,区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房地
产审判庭、涉外经济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法警中队、
办公室、纪检组、政工科、研究室、司法鉴定科、立案处、辖城郊、南闫、
萌水、王村、南营、南郊、张坊、大姜、高塘、彭阳、贾黄11处法庭。共有
在编干警110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8人,占61.8%。

【刑事审判】 区法院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政策,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理刑事案件。
1993年审结刑事案件62件109人,其中盗窃18件29人,抢劫10件34人,故
意伤害12件14人,强奸、奸淫幼女9件15人,流氓1件1人,敲诈勒索2件5人,
交通肇事2件2人, 贪污2件2人,受贿、破坏电力设备、诈骗各1件1人,其他
3件4人。在判处的案犯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人,10年以下5年以上39
人,5年以下52人,免予刑事处罚3人。
1994年审结刑事案件109件173人。 其中,盗窃37件70人,抢劫5件19人,
故意伤害15件20人,强奸12件19人,挪用公款3件3人,交通肇事5件5人,诈
骗6件7人,刑讯逼供1件2人,受贿16件17人,流氓2件3人,非法拘禁2件3人,
诽谤、敲诈勒索、贪污、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军婚各1件1人。在判处的案犯
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3人,5年以上10年以下58人,5年以下35人,缓
刑23人,免刑2人,退查30人,撤诉2人。
1995年审结刑事案件135件185人。其中盗窃42件73人,故意伤害23件25
人,贪污4件4人,受贿14件14人,挪用公款3件4人,抢劫11件21人,交通肇
事10件10人,破坏电力设备6件8人,诈骗4件4人,敲诈勒索5件5人,流氓3件
6人,强奸、奸淫幼女6件6人, 抿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2件2人,虐待1件2人,
破坏集体生产1件1人。 在判处的案犯中,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
5年以下52人,缓刑35人,拘役1人,免刑2人,退查32件41人,移送2件2人,
撤诉1件1人。
刑事案件的特点是:(1)呈逐年上升趋势。审结的件数和判处案犯的
人数,1994年比1993年分别上升75.8%和58.7%;1995年比1994年分别上升
23.8%和37%。 (2)侵犯公私财产为特征的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分别占全
部案件数和案犯人数的31.7%和36.8%。(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特征的暴
力型犯罪明显上升,共审结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奸淫幼女等案件103件
173人,分别占全部案件和案犯数的33.7%和37%。 (4)经济犯罪上升,审
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43件46人。 (5)刑事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
多,各类暴力型犯罪不同程度地给受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有的造成被害人终
生残疾。1993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2件,赔偿4.23万元, 1994年15件,赔偿
23.3万元,1995年23件,赔偿35万元。(6)外来人员犯罪、团伙犯罪以及敲
诈勒索、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等新型案件增多。
审理刑事案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三年
来开展了打击“车匪路霸”、“破大案、挖团伙、打流窜”和“除霸治乱”
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惯犯、累犯、
团伙犯罪中的首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及村霸、市霸等社会恶势
力,露头就打。二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领导带头办案,提
前介入了解案情,及时审理排除干扰,公开审判,大造声势。三是认真执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严把程序、事实、定性、量刑、 法条、法律文书等6关。所审
刑事案件,无发回重审、改判等现象发生。在1993~1995年全市评比中,均
得第一名。

【经济审判】 区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调节经济关系,为
全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1993-1995年,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3720件,
标的额20821.9万元,其中,1993年审结794件,标的额5262.6万元;1994年
审结1332件,标的额10059.3万元;1995年审结1594件,标的额14500万元。
 针对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新型案件增多的特点,区法院采取四条
措施:一是加大审判力度。在原有一个经济审判庭基础上,新设了房地产庭
和涉外经济庭。 二是扎实工作,文明服务。干警们到27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
农村,提供法律服务,探索经济审判新路子。为30多家停产半停产企业追回
外欠款1573万元。三是开展经济领域里的综合治理,多方面为企业服务。
1993年为企业上法制课31场次,培训经济供销人员和司法联络员264人,帮助
修改完善合同190份,提司法建议41条, 提供法律咨询500余人次。1994年结
合《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厂长、 经理、供销人员共487人,举办法律
培训班39期。1995年举办培训班82期,帮助75个企业、 65个村审查、完善合
同527份。四是抓好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1993年执行615件,
1994年执行1134件,1995年执行1200余件,案件执结率在85%以上。1993年3
月、1994年4月区法院两次被市法院评为经济审判先进单位。1994年3月,区
法院被区委、区政府记“依法清债,支持经济建设”一等功。

【民事审判】 区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了社会稳定。 1993年审结242件,其中婚姻家庭187件,继承1件,债务16件,
赔偿14件,房屋8件,人身权1件,其他15件。1994年审结303件,其中婚姻家
庭206件,债务15件,赔偿27件,房屋6件,宅基3件,财物4件,其他42件。
1995年审结437件,其中婚姻家庭215件, 继承6件,债务25件,赔偿30件,
房屋59件,财物7件,其他95件。3年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982件。在案件审理
中,一是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积极审理婚姻、赡养、宅基、邻里纠纷
等事关社会稳定的案件,对于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耐心
依法疏导,杜绝了民事转刑事案件发生;二是稳妥地审理名称、名誉权、典
当、著作权等新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
济发展。三是发挥民事审判庭对基层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严
把审判质量关,逐步完善民事审判指导制度。四是改进民事审判方式,探索
出一条指导举证、证据分担、当庭确认、当庭裁判的新路子,缩短了办案周
期,使每案平均由1992年的75天,缩短到1995年31天。省高级法院1993年12
月在周村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经验交流会,外省30多家法院先后前
来观摩学习。

【行政审判】 本着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原则审理行政案件。 1993年审结行政案
件8件。其中,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3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2件,不
服治安处罚、不服赔偿、不服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各1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
案件5件。1994年审结行政案件15件。其中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5件,
不服治安处罚3件,不服行政扣押财产3件,不服劳教、不服公证、不服环保
处罚、不服行政侵权各1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件。1995年审结行政案
件18件,其中不服治安处罚5件,不服劳教2件, 不服宅基土地行政处理3件,
不服房屋确权处理决定2件,不服行政扣押财产、不服扣押工资、不服拆迁、
不服罚款、不服果园承包处理决定、不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各1件, 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件。3年共审结行政案件41件。
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积极收案、慎重审理”的方针。从热点难点入手审
理一批社会影响大、矛盾易于激化、政策性强的案件。1993年7月29日,某村
622名村民, 不服乡政府截扣征购粮款的行政行为,该村278名村民不服乡政
府强行以资代劳扣收劳动积累工款,到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对这起建国以
来周村区第一大“民告官”案,妥善处理,促使被告乡政府认识到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依法纠正, 原告主动撤诉。 这起群众跑了半年,到市、
区政府上访多次未决的“民告官”案于1993年10月26日圆满结案。

【告诉申诉审判】 区法院把做好告诉审诉工作当成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和窗口,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1993年共接待来访2250人次,
处理来信103件。审结申诉案件6件。1994年接待来访2659人次,处理来信127
件,审结申诉案件4件。 处理简易纠纷186件。1995年接待来访1279人次,处
理来信173件,审结申诉案件8件, 处理简易纠纷26件。截至1995年底,连续
16年无当事人进京上访。具体做法:一是把实现“三无”目标(无越级上访
申诉,无上访老户,无矛盾激化)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待群众来信来访
力求做到“五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关心);二是建立一整套接
待来访、处理来信、审理申诉案件的规章制度。三是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和
立审分离制度,建立立案处,每天都有分管领导值班接待群众来访,1995年
实行“双休日”后也不间断。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区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做法:一是把
综合治理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制,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是通过公开审判,召开宣判大会,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犯罪,
教育群众。1993年召开公判大会6场次, 宣判8案24犯;1994年召开宣判大会
5场次,宣判22案50犯;1995年召开宣判大会7场次, 宣判17案25犯。三是提
司法建议预防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有的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司法建议
20条,有18条被采纳。四是院领导和刑庭人员经常深入劳改、劳教场所和两
劳释放人员所在单位,对在押犯和两劳释放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其安心改
造,防止重新犯罪。五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及时
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六是对在校学生加强教育,在16所中小学
上法制课18场次。七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先后与周村区广播电台举办《民
主与法制》节目,在周村报开办《法制之窗》栏目。开展法院信息、调研工
作,1993年编写信息98篇,简报36篇,调研42篇,在各级新闻单位发稿274篇;
1994年编写信息104篇,简报30篇,调研30期,统计分析8篇,在市级以上新
闻单位发稿248篇;1995年编写材料27篇,信息144篇,简报30篇,调研30期,
统计分析73篇, 在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发稿235篇, 有十余篇稿件在《法制日
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

【干警队伍建设】 区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院党组不
断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打“团体冠军”的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原则,领导成
员分工负责抓队伍,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二是注重干警
思想教育,树立公正无私、 廉洁勤政、文明执法的职业道德。三是落实规
章制度,1994年9月建立了《干警廉政建设的几项规定》、《工作目标考核奖
惩制度》等9项制度,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四是自觉接受监督,1995年4
月22日聘请14名人大代表作执法执纪监督员,不断征求意见改进工作。逐步
完善了案件评查、错案追究等五项监督制度。五是坚持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
先后提拔了32名中层干部、13名审判员,激发了干警工作热情。
1993年,有2个集体被市法院记三等功,区法院法医室被省法院评为优
秀法医室,6名干警被市法院记三等功,2名干警被市法院评为优胜工作者,
1名干警被省高院记二等功。
1994年,有2个集体被市法院记三等功,1个法庭被市法院命名为优秀基
层单位,3名干警被市法院记三等功, 2名干警被评为市级优秀政法干警,1
名干警被市法院评为市级优秀审判员,1名干警被市法院评为优胜工作者,1
名干警被省高院记二等功。
1995年, 有1个集体被市法院记三等功,3名干警被市法院记三等功,1
名干警被省高院记二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市级优秀审判员。截止1995年底,
区法院创连续16年干警无违法违纪记录。

【新办公楼落成与区法院迁址】 区法院原办公楼位于东街41号,与区
检察院、公证处合用,该楼建于60年代,陈旧拥挤。为改善办公条件,1993
年3月起,在新建路东首建新办公楼。 新办公楼共7层,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
楼内设大中小会议室、会客室、干警娱乐室、老干部活动室、健身房等,使
用中央空调,11处乡镇法庭在楼内均有办公室;1995年10月22日落成启用,
区法院迁入新址。

【案例】侵犯知识产权案 1995年10月26日,一起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的侵犯企业产品宣传画册版权案,在区法院依法审结。
原告淄博南华藤业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1993年10月着手
策划出版产品宣传画册。经与淄博海达广告公司协商, 海达公司承揽了这
笔业务。1994年8月30日,经原告审核定稿,一册由孙波摄影包括47张照片宣
传画册印制1万册发行, 版权归原告所有。1995年6月在烟台市福山订货会上,
原告发现被告广东佛山市城区合创广告公司 (以下简称合创公司) 为山东
南洋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画册的41张照片中,
竟有40张是翻印复制自己的画册。 原告于8月28日诉至周村区法院,请求依
法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
失80万元。
开庭审理中,被告南洋公司称宣传画册投入使用,毫无抄袭复制原告画
册的故意和过错;并称原告亦无著作权,享有著作权者应是摄影者孙波;若
侵权事实成立,则责任应由合创公司承担。被告合创公司辩解,该公司业务
员赖某背着公司,盗用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私自与南洋公司经理
李某签订了制作宣传画册合同,表示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南洋公司经理李某承认曾给赖某一本原告产品宣传画册,
赖某也予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产品宣传画册版权应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复制他人画册,
属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
条款,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南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将未发
放的宣传画册销毁;(2)限被告于1995年11月底之前,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南洋公司、合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5万元;(4)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2.2万元, 南洋公司、合创公司分别负
担1.7万元、0.5万元。
关有水、 解恒准受贿案 被告人关有水,男,52岁,中共党员;被告人
解恒准,男,31岁,大学毕业。关、解两被告人捕前分别任淄博市焦化煤汽
公司煤气厂煤源科科长、副科长。自1992年4月至1993年5月,他们乘淄博市
公路运输公司汽车三场和汽车四场运输煤炭之机, 利用职务之便, 采取
回扣手段共得赃款82284.28元,关有水分得赃款43009.93元,解恒准分得
39274.35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关有水、解恒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均构成受贿罪。
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关有水、解
恒准有期徒刑9年、7年。
一个跨省盗窃团伙被铲除 一个由9名农民组成的跨省盗窃建筑材料的犯
罪团伙5天内连续作案7起,盗窃数额达2.1万元。1994年8月,该团伙中的4名
成员受到法律严惩。
1992年12月16日,48岁的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小朱村村民解可亮,串
通本村王双喜、解小海、王妮头、王曰芹、王荣花,共3男3女,乘车窜至桓
台县新城大集,解可亮迅速与赶集的邹平县长山镇西江村农民王希水相识,
共同预谋,以收破烂为名,合伙盗窃建筑工地上的建筑材料销赃分肥。王希
水伙同弟弟王希亮、姐夫王刚,驾驶两辆没有牌照的机动三轮车,共9人合
伙作案。
从12月17日至22日,解可亮一伙先后窜至周村区南郊镇化工装备厂、区
物资大厦、赵家汽修厂等工地连续作案7起,共盗得铁架杆、焊管、镀锌钢
管共268条,不锈钢197公斤, 钢模板24块,总价值21944.44元。他们迅速将
赃物运往桓台县新城,通过刑满释放人员胡某、村民耿某销赃,得赃款1万
余元分肥。
12月23日深夜,他们又窜至齐鲁石化公司催化剂厂服务公司工地作案,
巡逻民警发现停在工地上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行迹可疑,顺藤摸瓜,迅速将
解可亮、王希水兄弟和王刚抓获,王双喜被另案处理,其余1男3女闻风畏罪
潜逃。
1994年8月10日,区法院公开依法判处主犯解可亮、王希水有期徒刑各13
年,王希亮10年,王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