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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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队伍 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956
年建立由15人组成的粪肥生产合作组,1957年增至46人,改名为区清
洁大队,迁址于城北路。1969年改称卫生管理站,1981年改为环境卫
生管理所,由集体性质转为全民事业单位。1985年,有职工110人,配
备洒水车1台,叉车2台,吸粪车3台,卡车9辆,对周村区的环境卫生、
街道保洁、垃圾及粪便实行专业化管理。
环卫设施 1956年,环卫工作设施简陋,无运输工具,清洁人员
每人一条扁担两只筐,负责城区内的垃圾、粪便处理。1958年,区征
用灯塔农业社土地21亩,其中8100平方米用作粪场,3850平方米作垃
圾场。同时建成年处理无害粪便300吨的肥料厂,并购买小推车、地排
车各5部。1959年始,在城区建公共厕所,并陆续添置了马车等,解决
人推粪车、肩挑箩筐的落后运输问题。1963年,购置上海三轮581型汽
车1辆, 增置马车4辆、 地排车3辆。1981~1985年,对环卫事业投资
215.61万元,征用张坊乡黄营村非耕地43亩,建垃圾场1处,年处理垃
圾4万吨;建公共厕所40个,大型铁皮箱140个,垃圾台4个,洒水车l
部,叉车2部,吸粪车3部,大卡车9部,年平均清运垃圾5000吨。
厕所粪便管理 1957年,区人委规定:沿街巷、河岸、公共场所,
禁止私人修建厕所,一律由区、村两级专人清理,清洁大队实行统一
管理。1958年,日清粪便5吨。1983年区政府对厕所、粪便管理,作出
9条规定:(1)城区内凡由区地名办公室命名的马路、街巷、胡同、河
岸及公共场所一律不准私人(包括社员)修建厕所;已建设的由区建设
局通知户主, 限期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区建设局强行拆除。
(2)统管房和居民生活区内的公用厕所,由区房管局负责修建。(3)马
路、街巷、胡同、河岸的厕所按所有权负责建修。(4)其他厂区、院内
的厕所按产权关系进行建修。(5)所有的厕所、粪池都必须上有顶、不
溢漏,定期消毒。若厕所粪便溢漏在道路、街巷者,由所在居委会罚
款10~20元,并责令限期整修,否则加倍处罚。(6)城区所有的厕所一
律实行区、生产队两级清扫制。即社队和社员的厕所由生产队组织专
业队清扫;其他粪便由区环卫所清扫。一律不准私人挖厕所,违者由
所在居委会没收其清运工具。(7)有些单位的厕所原已与生产队签有清
扫协议者,可继续执行,但必须到环卫所登记发给证明,违者由所在
居委会没收其清运工具。(8)清运粪便工具必须上有盖,不滴不漏,定
期消毒,清洁卫生。清运后厕所周围必须打扫干净。违者由所在居委
会罚款10~20元。(9)区环卫所和生产队的粪场地点要设置合理,尽量
减少环境污染,对严重妨碍环境卫生的粪场,区爱委会可责令其搬迁,
拒不搬者,由爱卫会每天罚款10元,直至搬迁为止。
街道保洁 60年代, 有保洁人员8名,负责8条主要街道的清扫。
80年代,配备69名专业人员,对马路、街道、河道等32万平方米主要
街道实行分段包干保洁;小街小巷和农贸市场由居委会与工商部门分
别负责;驻城区各单位与住户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
序);营业与建筑垃圾由各单位自运指定地点;对生产、科研中排放的
有毒性垃圾,有关单位先采取消毒措施后清运。坚持早、晚清扫一遍,
晚上集中清运。逢集过节出动洒水车清洒主要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