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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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建立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容管理。对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和无执照擅自施工
者,依据《淄博市城市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责其停占、停建、改正或限期拆除,全部经济
损失和所需费用,均由违章者负责。1983年5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淄博市周村区关于建设、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城市建设管理以城市建
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上级和区有关规定为依据,违者均属违章、非法。市容区域定为:丝绸路街
道办事处、丝市街办事处、下河街办事处和周村公社所辖区域中除太和庄、太和居委会、莫家庄、郑
家庄、周家庄、黄甲渡口、鹌子窝外,均为城市建设范围之内。凡在城区范围内一切建筑物的建修,
一般不准用土坯、麦秸草、炉渣灰砖等建筑材料,特殊建筑需要时,须经建设局批准;城区内的古建
筑、老城墙需拆除时必须经区建设局、文化局批准;拆迁及建筑中发掘的石碑、特殊建筑材料等交文
化局处理。对违犯建筑管理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侵占土地道路、街巷、河岸和影响城市建
设规划的违章建筑,由区建设局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限期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交有关单位
强行拆除,并以料顶工。(2)其他违章建筑,按工程总造价的30%由建设局给予罚款(社员新村由社队
进行罚款),并发给违章建筑证,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则无偿拆除。破坏古建筑者,由区文化
局、建设局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罚。是年,拆除违章建筑69起,面积1658平方米;处理乱占、乱
建,罚款1444.45元;处理违章摆摊,罚款2088元,取缔非法农贸市场7个。1984年,拆除违章建筑36
起, 面积1501平方米;临时工棚3个,面积125平方米;院墙372米。制止违章建筑17起,清理乱占地
58.2亩,处理各种违章罚款8059.5元。1985年,拆除违章建筑79起,面积2373.65平方米;院墙7处,
376米;营业雨罩棚26处,313.4平方米。查处违章占地45起、767.3亩;违章建筑49起、42449.96平
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