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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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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 房管部门直管房 1948年区成立公产委员会负责公房接管工作,主要是接收国民党机关、 庙宇、学校、教堂等房产。没收的地主、富农、资本家等部分房产作为代管房。代管房包括:逃亡户 房产无人代为经营者;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判定者;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在登记期间,无正 当理由而未申请登记者。此类计4081间,建筑面积29928平方米。分给群众243间;机关、部队、学校 使用1344间。归房管部门管理的2494间。代管房产权,自公布代管之日起,两年内无人申请发还或判 明为敌伪、战犯之财产者,收为国有。原新天主教堂、基督教礼拜堂、若望医院(天主教会主办)分别 被148医院、周村饭店、部队使用,已于1983年按国家政策退还原属。40年代末直管房有30430平方米, 在此基础上, 逐年投资增建, 60年代增至51868平方米, 70年代增至100687平方米, 1985年增至 111535平方米。 单位自管房 单位自管房分全民和集体两类。1951年周村缫丝厂在东郊购买土地,兴建厂房, 是周村最早的单位自管房。 以后, 随着企业的发展,自管房逐渐增加。50年代末全民单位自管房有 7901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有11681平方米。70年代末全民自管房596684平方米;集体335654平方 米。1985年,全民自管房有568061平方米;集体413922平方米。单位自管房产权原则上属房管部门, 每年年终,各单位须将房屋变化情况呈报房管部门;产业自主,从投资建筑到分配使用和维修,均由 单位自行负责。 公房分配 建国初,城区人均居住面积4.1平方米,新建房屋较少。缺房户事先写出申请报告, 待原房主腾出房后,由房管部门按不同情况予以安排。60年代,职工迅速增多,房屋建设缓慢,住房 矛盾日趋突出,分配原则主要是解决最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66年后,计划生育失控,人口增长速度 过快,住宅建设投资较少,住房更为紧张,到1977年12月,全区仅增加住宅面积50449平方米,人均 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1978年,城区居民20793户,其中婚后无房、三代同室或大男大女与父母同室、 等房结婚及人均居住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计3388户,占城区居民总数的16%。进人80年代,新增住 宅较多,分配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别缓急、合理安排。"对无房、危房、三代同堂户及 落实政策后急需住房的职工为主要分配对象;对残废军人、独生子女户、住房特困户优先照顾。夫妻 在两个单位的,只向一个单位申请住房。对自管房较多的单位不再分配公房,房管部门对其自管房负 有指导、监督责任。 截至1985年12月31日, 城区152个单位, 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628459平方米, 居住26456户, 91538人,人均7.97平方米。尚有缺房户3580户,12862人。其中:无房户1884户,5651人;不方便户 269户,1237人;居住面积人均在2平方米以下的43户,207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1384户,5767人。 房屋租金 解放初,周村的房租是以间为单位收取租金,每间平均12.45平方米,租金用小米 计算。大街、丝市街等繁华地段为一等,每月每间小米8~10公斤;下河、东门外、车站为二等,7~ 9公斤;傅家庄、鲍家窑等偏僻地区为三等,4~6公斤。1953年,开始收现金,每月每间一等1~4元, 二等0.9~1.5元,三等0.5~1.1元。1958年开始以平方米为单位收取租金。住宅每平方米月租0.14~ 0.21元,商店0.18~0.30元;工厂0.10~0.27元,仓库0.10~0.25元。1959年收入租金共计3.3万元。 1969年应收租金36.3万元,实收18.3万元,尾欠18万元。1970年12月,区政府采取单位划拨代扣与个 人交租相结合办法,使房租尾欠大为减少,实收房租大为增加。1971年应收33.9万元,实收33.3万 元。1980年应收48万元,实收47万元。1985年开始推行住宅商品化,区房产经营公司为大龄青年结婚 提供"青年公寓"120套,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0.80元,每套32元左右。1985年,应收 房租81.4万元,实收79.6万元。单位自管房租金,一般参照国家公房标准。 表8~13 1985年各类房屋月平均租金一览表 ┏━━━━━━┯━━━━━━━━┯━━━━━━━┯━━━━━━━━━━┓ ┃类 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月租金(元) │平均(元/平方米) ┃ ┠──────┼────────┼───────┼──────────┨ ┃住 宅 │901472 │ 58441 │ 0.06 ┃ ┠──────┼────────┼───────┼──────────┨ ┃生产用房 │ 21528 │ 12720 │ 0.59 ┃ ┠──────┼────────┼───────┼──────────┨ ┃营业用房 │ 28886 │ 24931 │ 0.86 ┃ ┠──────┼────────┴┬──────┴┬─────────┨ ┃办公用房 │ 63334 │ 11692 │ 0.18 ┃ ┠──────┼────────┬┴──────┬┴─────────┨ ┃其 它 │ 48666 │ 8420 │ 0.17 ┃ ┗━━━━━━┷━━━━━━━━┷━━━━━━━┷━━━━━━━━━━┛ 房屋维修 房屋维修资金来源有二:一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取后,除纳税与上级主管部门提留外, 余者用于房屋维修;二是不足部分靠地方财政补贴。解放初接管的旧房,大都长年失修。修缮以保证 不倒、不塌、不漏为原则。每年临时组织60~80人的修缮队。1955年,修理20处,352间。1957年成 立231人的房屋修缮队,当年维修房屋400间,130户。1960年,修缮队自己烧砖205766块、石灰70余 吨,并利用废旧材料补充用料之不足。是年,维修房屋2788间。1964年特大水灾,房屋倒塌1000余问, 通过突击抢修, 调出房屋743间, 新建160间,修缮7885间。80年代后,以翻修、改建、迁建为主。 1985年共修缮、改造房屋2015间(次),初步改善了居住条件。 表8~14 周村区1985年居民居住水平一览表 ┏━━━━━━━━┯━━━━━━━━━━━━━━━━━━┯━━━━━━━━━━━━━━━━━━┓ ┃ 项 目 │ 按使用面积统计 │ 按居住面积统计 ┃ ┃ ├─────┬─────┬──────┼─────┬─────┬──────┨ ┃ │ 户 │ 人 口 │ 平方米 │ 户 │ 人 口 │ 平方米 ┃ ┠────────┼─────┼─────┼──────┼─────┼─────┼──────┨ ┃ 2平方米以下 │ 1888 │ 5651 │ 51 │ 1924 │ 5858 │ 393 ┃ ┠────────┼─────┼─────┼──────┼─────┼─────┼──────┨ ┃ 2至4平方米 │ 212 │ 881 │ 3053 │ 1384 │ 5767 │ 19377 ┃ ┠────────┼─────┴┬────┴┬─────┼─────┴┬────┴┬─────┨ ┃ 4至6平方米 │ 1554 │ 5812 │ 30240 │ 4841 │ 18699 │ 95222 ┃ ┠────────┼─────┬┴────┬┴─────┼─────┬┴────┬┴─────┨ ┃ 6至8平方米 │ 2656 │ 10215 │ 72271 │ 6238 │ 23498 │ 165566 ┃ ┠────────┼─────┼─────┼──────┼─────┼─────┼──────┨ ┃ 8至10平方米 │ 3463 │ 13573 │ 123462 │ 4668 │ 16934 │ 151307 ┃ ┠────────┼─────┼─────┼──────┼─────┼─────┼──────┨ ┃ 10平方米以上 │ 16683 │ 55406 │ 887721 │ 7398 │ 20782 │ 297476 ┃ ┗━━━━━━━━┷━━━━━┷━━━━━┷━━━━━━┷━━━━━┷━━━━━┷━━━━━━┛ 注:周村区居民(含王村镇)合计为26456户,91538口人,人均居住面积为7.97平方米。 表8~15 1985年周村区房屋出租隋况表 ┏━━━━━━━━━┯━━━━━┯━━━━━┯━━━━━┯━━━━━┯━━━━━━┯━━━━━┓ ┃ 出租项目 │ 合 计 │ 住 宅 │ 生产用房 │ 营业用房 │ 办公用房 │ 其 他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63886 │ 901472 │ 21528 │ 28886 │ 63334 │ 48666 ┃ ┠─────────┼─────┼─────┼─────┼─────┼──────┼─────┨ ┃ 月租金(元) │ 116204 │ 58441 │ 12720 │ 24931 │ 11692 │ 8420 ┃ ┠─────────┼─────┼─────┼─────┼─────┼──────┼─────┨ ┃ 平均元/平方米 │ 0.11 │ 0.06 │ 0.59 │ 0.86 │ 0.18 │ 0.17 ┃ ┗━━━━━━━━━┷━━━━━┷━━━━━┷━━━━━┷━━━━━┷━━━━━━┷━━━━━┛ 表8~16 1985年周村区住房设备情况表 ┏━━━━┯━━━━━━━━┯━━━━━━━━┯━━━━┯━━━━━━━━┯━━━━┯━━━━┓ ┃ 项 目 │ 厨 房 │ 厕 所 │洗澡设施│ 自来水 │ 电灯 │ 暖气 ┃ ┃ ├───┬────┼────┬───┤ ├────┬───┤ │ ┃ ┃ │ 独用 │ 共用 │ 独用 │ 共用 │ │ 独用 │ 共用 │ │ ┃ ┠────┼───┼────┼────┼───┼────┼────┼───┼────┼────┨ ┃ 户数 │ 8746 │ 330 │ 7416 │ 1080 │ 105 │ 10724 │ 2828 │ 24620 │ 773 ┃ ┗━━━━┷━━━┷━━━━┷━━━━┷━━━┷━━━━┷━━━━┷━━━┷━━━━┷━━━━┛ 注:普查户数为26456户。 表8~17 周村区房屋维修情况表 ┏━━━┯━━━┯━━━━┯━━━━━━━━┯━━━━━━━┯━━━━━━┯━━━━━━━━┓ ┃年 份 │完成户│完成间数│ 完成面积(万㎡) │完成造价(万元)│房屋完好率%│ 维修投资金额 ┃ ┃ │数 │ │ │ │ │ (万元) ┃ ┠───┼───┼────┼────────┼───────┼──────┼────────┨ ┃ 1949 │ 88 │ 265 │ 0.3 │ 0.5 │ 40 │ ┃ ┠───┼───┼────┼────────┼───────┼──────┼────────┨ ┃ 1956 │ 133 │ 400 │ 0.5 │ 0.7 │ 40 │ . 3.4 ┃ ┠───┼───┼────┼────────┼───────┼──────┼────────┨ ┃ 1968 │ 1770 │ 9326 │ 5,9 │ 52.7 │ 35 │ ┃ ┠───┼───┴┬───┴┬───────┼───────┴┬─────┼────────┨ ┃ 1978 │ 2187 │ 9497 │ 5.8 │ 51.3 │ 40 │ ┃ ┠───┼────┼────┼───────┼────────┼─────┼────────┨ ┃ 1980 │ 4104 │ 13374 │ 14.3 │ 70.4 │ 40 │ 16.0 ┃ ┠───┼───┬┴───┬┴───────┼───────┬┴─────┼────────┨ ┃ 1981 │ 2312 │ 11650 │ 16.1 │ 111.4 │ 40 │ 115.0 ┃ ┠───┼───┼────┼────────┼───────┼──────┼────────┨ ┃ 1982 │ 991 │ 6671 │ 7.9 │ 93.7 │ 40 │ 30.0 ┃ ┠───┼───┼────┼────────┼───────┼──────┼────────┨ ┃ 1983 │ 431 │ 2527 │ 3.6 │ 69.2 │ 40 │ 34.2 ┃ ┠───┼───┼────┼────────┼───────┼──────┼────────┨ ┃ 1984 │ 432 │ 2152 │ 3.7 │ 51.5 │ 40 │ 361.9 ┃ ┠───┼───┼────┼────────┼───────┼──────┼────────┨ ┃ 1985 │ 424 │ 2015 │ 2.93 │ 95.96 │ 40 │ 80 ┃ ┗━━━┷━━━┷━━━━┷━━━━━━━━┷━━━━━━━┷━━━━━━┷━━━━━━━━┛ 私房 私房管理 建国前,私房典当、租赁、买卖由主客双方委托中间人斡旋议价,立契成交。 典期一般3年,到期房主可原价赎回,如无力赎回,房产永归典主。中人可抽取典价的3%作酬金;租 赁房屋一般定为3年,亦有1年、2年不等。由主客议价,中人说合,三方订立合同。租金,因房屋质 量、院落、地段等因素而定。买卖,由房主先拟草契交中人,买方交款后,卖方再交真契,并由卖主、 中人、四邻盖章而成。中人可从卖价中抽取5%作酬金。建国初期,仍沿用以前交易方式。1958年, 根据山东省淄博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私房典当买卖管理的通知》,典当、买卖不准自由成交。一 般公民须经当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批准,地主、资本家、工商业户须经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方得办理典 当、买卖手续。同年,贯彻淄博市《城市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了租金。最高不得超过公房 租金的50%,租赁房屋须到房管部门登记,领取草契,房主向建设科交纳一定数量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1983~1985年,共办理私房租赁手续253份。 私房改造 1959年,区人民委员会成立私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市人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全区 私房进行改造。翌年,私改工作基本完成。总计纳入改造1771户,房屋22597间,建筑面积281417.13 平方米。统一由国家经租。当时由于"左"的影响,出现改造起点偏低、错改农民房屋、留房偏紧等不 良倾向。从1962年起,根据市委、市人委有关指示,成立领导小组,专门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是年,退还485户,房屋3723.5间,建筑面积46341.31平方米。以后又陆续退还10户,91间,建筑面 积1109.34平方米。 退还后继续改造的尚存1276户,18782.5间,建筑面积233966.48平方米。1981~ 1984年,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先后退还522户(其中全部退还的317户,部分退还的151户),房 屋2209问,建筑面积25449.53平方米。其中市民311户,1247间,13979.15平方米;农民21 1户,962 间,11470.38平方米。退还后,应继续坚持改造的905户,房屋16573.5间,建筑面积208516.95平方 米。此项工作1984年10月基本结束,全区共计支付退还补偿费30.81万元。 房屋拆迁建国后,房屋拆迁,主要采取由征用土地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拆迁户以合理补 偿,由其自建房屋,也可用以房换房的办法解决。属于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拆迁户由动迁单位负责 安置,亦可补偿资金及建材由房管部门安置。对违章建筑,则无条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60年代, 每间房屋补偿35~40元,70年代补40~60元。80年代后,拆迁事项由房地产管理局协助用地单位解决 房源。补偿、安排诸事项均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