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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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对城市用地官方未设专门管理机构。土地多为私有,交易简便,由卖者写草契,买者通
过中人拟定真契后,到税务部门缴税,签章立税契,称为"红契文书"。
建国后,征用土地由区城乡建委规划科管理。建设单位选点尽可能占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不占菜园地。新建、扩建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计要求精打细算,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提
倡建高层楼房。
按照统一规定,申请用地单位,须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正式批文,
向驻地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领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报告书》。
然后进行选址,由土地管理机关组织征地与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商定征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
签定协议。征用、划拨土地3亩以下者,由区批准,报市和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4~9亩的,由市人
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10亩(含)以上的,经市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
园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00亩以上,经省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963年前,区境征用土地由甲乙双方签定协议,通过城建部门上报审批。1964年后改为填写《国
家建设征用土地报告表》。1964年至1965年审报省、市批准的建设征用土地单位48个,占地面积37.
3l亩。"文化大革命"期间,混乱无序。乱占土地现象严重。1979年后改为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报
告书》。1980年对1960年以来5274亩建设用地进行清查,查出擅自占用土地单位120个,2810亩。对
其中70个单位的2353亩土地补办了征用和划拨手续。1981年至1985年8月底,审报省、市批准建设征
用土地单位159个,征地1854.432亩,其中可耕地1722.716亩,非耕地118.296亩,国有收回地13.42
亩。 建国以来至1985年, 经省、市批准,共征用土地7128.432亩。1985年,查处违章占地45起,计
767.3亩。
地价 清末城内地价多系房屋转移时核计地皮之价,并无空地成交。农村耕地除山区外,价格大
致相等。菜园与普通地价有所区别,山地价格约及平原地之半。1912年以后,地价逐步上涨。1919~
1920年间,普通地价每亩900元(银元),丝市街、大街、银子市地段,每亩地价1600元。1927年后地
价跌落。1934年,房地每亩150~200元;乡村房地50~150元;普通耕地50~120元,山区耕地20~50
元。1951年,城内土地每亩4000元左右,近郊耕地每亩230元左右。1980年前,城区耕地每亩4500元
左右,之后逐渐递增。至1985年,城区耕地每亩一般在1~1.5万元之间。
土地补偿 建国后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建设单位,
必须结合施工,处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 ,改土造田。1983年3月底前,亩产乘3年、乘单价
(每公斤粮0.32元)等于土地价格,外加地面附着物,如青苗、机井、坟墓、树株、建筑物等补偿,青
苗补偿按年产的一半乘单价。1983年4月执行新价格,按每亩全年实产的6倍乘单价(每公斤粮0.50元)
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加社员生活安置费3倍,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