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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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至民国时期,市面建筑、商业建筑及丝织作坊等,多由建筑
工匠自行联合承包,较大工程为把头雇用工匠承建。有包工包料、不
包工包料、按实际工程量等形式自行管理。
建国初期,建设方与承建方按标准相互制约。后由区城建部门负
责,监督、检查、验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1984年6月,区城乡建委设
施工管理科,专门对建筑施工实施管理,并制定执行如下管理细则:
区施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负责
全区基建计划的管理工作和施工力量的安排,做好施工队伍的技术等
级审定及招标、投标等项工作;搞好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创全优工程的管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组织
全区施工单位学习外地经验,搞好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
平;做好基建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全区基建计划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呈报数据准确及时。
按照全区建筑施工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员)在城市
规划区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包括军用、民用、
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或非永久
性工程,都须向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必
须持有上级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按照
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三同时"的规定,落实治理措施,由城建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规定,承建单位须在
施工前3天,向建设单位递交书面报告;竣工后5天内,填写竣工验收
通知书,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达不到工程
标准者,视其情节,作出处理,限期落实,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为保证建筑质量,区建筑系统一直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
要求,广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省、市、区质检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评比。1980年,区一建公司分项工程面积优良,合格率达67.4%,二
建公司达34%,乡镇建筑队达33.3%。1985年分项工程面积优良合格
率:一建公司达77.3%,二建公司达74.41%,乡镇建筑队达71.3%。
1949~1977年,全区完成房屋建安总产值4333.98万元,竣工面积
610402平方米。1978~1985年,完成建安产值15264.32万元,竣工面
积1106938平方米,全优工程4964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