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贴 补贴 新中国建立后,为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开始以津贴 形式付给职工劳动报酬。以后又逐步实行了夜餐补贴、粮价补贴、小伙食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交通补贴、水电补贴等地区性物价补贴和一些生活 必需品价格上涨后的特定物价补贴制度。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与机关、事业 的工资制度脱钩,各种津贴也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各项津贴、补贴 经过1993年10月和1998年1月两次简化归并, 到2002年底,每月享受的津贴、补 贴为: 考勤奖20元,水电、煤补贴25元,地方福利补贴125元,地方补贴60元, 住房补贴,3次职务(岗位) 补贴和级别补贴(仅限于职级工资制人员)。另外, 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还针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先后出台了35项特殊岗 位津贴、补贴。 企业的津贴、补贴,至2002年执行标准为:1978年10月开始执行的粮价补贴 最高为2元/月;1979年开始执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为5元/月,回族职工伙食补助 4.5元/月; 1985年开始执行的肉价补贴5元/月;1988年开始执行的4种副食品价 格补贴10元/月; 1989年开始执行的防暑降温费12元/年, 取暖补贴24元/年; 1991年开始执行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月;1992年开始执行的粮价补贴5元/月,煤 价补贴5元/月; 1994年开始执行的图书补助费15元/月,洗理费每月男15元、女 17元,交通补贴10元/月,大城市补贴15元/月,燃料水电补贴20元/月。 假期 1958年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 暂行规定》,临淄县开始执行职工探亲假待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 位中的正式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 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 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日为2~3周,工资照发,往返车船 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自理有困难的,所在单位予以补助。1962年9月,职工探 亲往返的车船费,改为由所在单位负担。1981年3月,探亲假改为: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 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期45天;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 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 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 位负担。 1959年6月始, 在职职工执行婚丧假,3个工日以内的,工资照发,1980年2 月改为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 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工作的另给 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1982年始,对实行晚婚的职工 (男、 女年满25周岁)婚假增加15天,工资照发。 从1991年8月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休假14天。 保险 政务院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先是在百人以 上的厂矿企业及铁路、 邮电、航运三大产业系统实行。1953年1月政务院对劳动 保险条例进行修改,范围扩大到商业、粮食、农林水和交通运输系统。劳动保险 制度是对职工在生、老、病、死、残、伤、丧失劳动能力时及时获得物质帮助的 一种法定制度。1956年始,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1978年后,区属以下集体企 业, 部分街、居办企业或服务网点,亦实行劳动保险。198 6年起,临淄区开始 实施劳动保险制度改革, 并逐步建立起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5项社 会保障制度。 疾病待遇 自1951年起,开始在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中,实行劳保医疗。 职工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 挂号费、 出诊费由个人负担,家属及子女的医药费企业负担50%。1956年开始, 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1978年后,区属以下集体企业,部分街、居办企业或服 务网点,亦实行劳保医疗。8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开支过大,不少 企业对劳保医疗进行改革。 病假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待遇。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连续医疗时 间6个月以内, 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企业或资方发给本人工资60%~100% 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连续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上,按月付给本人工资40%~60%的 救济费。198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不超过 180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95%病伤假期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改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病伤救济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不分 病假期长短,停工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199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负伤, 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 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疾病与非因工死亡待遇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时,付给2个月该企 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 1991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费调整为400元。从 1992年5月1日起,丧葬补助费又调整为500元。 一次性付给供养亲属救济费: 供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的工资,2 人者为9个月的工资,3人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的工资。1993年10月1日起,调整 为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给予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从1988年10月1日起,属于非农业户 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30元;属于农业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21 元; 孤独1人者,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另加5元。1993年10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 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 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 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50元。1997年10 月1日起, 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 每人每月90元; 居住在县 (市)城镇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其中,土地革命 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 子女的父母在当地补助标准的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10元。凡孤独 1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工伤待遇 1951年, 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后,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医治,其全部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与就医路费,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担。在医疗 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致残时,由企业从保险基金中按月付给因工致残抚恤 费或因工致残补助费。患职业病的工人与因工伤残工人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