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 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必 要的粮、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1943年,救济烈军属305户,现金3.2万元 (北海币)。1945年,救济烈军属195户,粮10.1吨,现金4.8万元(北海币)。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 穿衣、治病、维修房屋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 期的实际情况,在补助金使用上有所侧重。1949年后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金缺乏问题。 1953年补助烈属、革命残废军人932 户,款3.79万元。1956年、1957年扶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两年共发 放补助款4.79万元。1978年,集中补助231户优抚对象建房659间,用款4.5万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转向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1985 年扶持烈属25户, 军属109户, 革命残废军人45户,复员军人114户,退伍军人 248户,共541户,款8.39万元。1988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 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 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元~4元,城镇每人每月4元~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 件,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 元~15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区共调整152人。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共526人,人均 月抚恤20.65元。 至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 家属403户, 抚恤款129.4万元。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人1530人,补助款 257.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