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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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 县抗日民主政府对生活贫困的烈军属,都给予必
要的粮、款救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1943年,救济烈军属305户,现金3.2万元
(北海币)。1945年,救济烈军属195户,粮10.1吨,现金4.8万元(北海币)。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每年都拨出优抚专款,给予烈军属临时补助,以解决其吃饭、
穿衣、治病、维修房屋等方面的临时困难和烈士子女入学费用。根据不同历史时
期的实际情况,在补助金使用上有所侧重。1949年后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重点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金缺乏问题。 1953年补助烈属、革命残废军人932
户,款3.79万元。1956年、1957年扶持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两年共发
放补助款4.79万元。1978年,集中补助231户优抚对象建房659间,用款4.5万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转向扶持优抚对象发展专业生产,劳动致富。1985
年扶持烈属25户, 军属109户, 革命残废军人45户,复员军人114户,退伍军人
248户,共541户,款8.39万元。1988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8年始, 国家对孤、老、病、残的烈属、复员军人实行定
期定量补助。农村每人每月2元~4元,城镇每人每月4元~6元。1980年放宽补助条
件,提高补助标准,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
人,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
元~15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又做了调整,一律在原补助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区共调整152人。198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原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和牺牲、 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国家定期抚恤,共526人,人均
月抚恤20.65元。 至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
家属403户, 抚恤款129.4万元。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退军人1530人,补助款
257.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