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4月, 临淄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2月更名为临淄县人民检察院。1955 年后,逐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监所监督、 一般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1958年10月至1978年9月,临淄人民检察 机关历经了两次撤并和重建。1980年后,检察工作开始走上正轨,进入全面发展 的新时期。到2002年,原有检察职能全面恢复,一些新的检察业务从无到有,从 无序到规范。期间,检察院拥有了一批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完善了语音举 报系统、 多媒体示证系统以及计算机局域网建设。1979~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63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45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926起 7569人, 经审查移送起诉4259起6570人;共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793起 855人,其中大要案345起266人,大要案率占立案总数的43.5%,为国家和集体挽 回经济损失7564余万元。1978年,临淄区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曾多次受到上级表 彰和记功。至2002年底,先后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首批授予“五好检察院”称号,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及“模范检察院”等荣誉称号。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长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干 警”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