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1912年开征。 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订立或使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均交纳印花税。 1950年2月,以凭证种类划分25个税目,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计征,税率有0.1‰、0.3‰、3‰共3个税率及定额贴花税额。但电影戏票及各种 娱乐票券按定额贴花,金额未满1.5万元(旧币)一律贴200元(旧币)。1953年 修改税制,将部分印花税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营业税内。1958年并入工商 统一税内,印花税停征。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在国内立书领受13种凭 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照规定纳印花税。分别按1‰、0.3‰、0.5‰、0.05‰的 税率征收,其他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屠宰税 1918年以承包方式征收。1934年并另征牛肉(附加)捐等。1941年3 月,临淄县抗日民主政府征收残牛、猪、羊屠宰税,税率均按3%。1948年,执行 猪、羊从量从价征收,猪每头按1.5千克肉价,羊每头按0.5千克肉价标准计税。 慰劳、过节自食猪羊免税。1950年12月,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按屠宰后 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57年3月,宰杀猪、羊、牛等牲畜,税率一律改 为8%。1973年,屠宰税合并于工商税,国营企业经营屠宰牛羊,税率为3%,对个 体征税税率为8%。1977年,规定屠宰税每头猪定额2元,羊免税。1981年6月13日, 宰杀猪每头征屠宰税2元,牛4元,羊仍然免税。经批准宰杀大牲畜仍免屠宰税。 1985年, 只对个体屠宰户分别在收购、零售环节征收3%。1994年4月,屠宰税按 头数定额征收。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生猪每头征收10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 羊每头2元。凡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缴纳。 车船使用税 1951年9月开征。已行驶的汽车、兽力车、人力车(地排车)、 脚踏车的所有人或使用单位为纳税人。1952年停征。1957年对机动车恢复征收。 1962年,除机动车开征外,对非机动车(马车、地排车、三轮、脚踏车)恢复征 收。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企业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车辆征税。 1978年停征。 1986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税按定额征税,车辆分机动车和非机 动车两大类:机动车以汽车(包括电车)为主。其中,乘人汽车10座、20座、30 座、 40座以上,每辆每年税额108元、120元、144元、204元、240元。载货汽车 按每吨每年税额42元。载货机动三轮、轻骑,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48元、24元。 非机动车分人力驾驶、畜力驾驶、自行车3种,每辆每年税额3.6元、6元、2.4元, 后改为8元、12元、4元。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把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个人 所得税,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共设11个,即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 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都属应税范围。工资薪金税率为5%~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个人所得税对应税所得额实行定额扣除法,对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再进行征收。 资源税 1984年9月开征。同年税制改革,资源税征管范围扩大,凡开采应税 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外国其他等企业,行 政、事业、军事、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开 征范围有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资源税共设 7个税目,规定8个幅度税额税率。税率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实行等级幅 度。煤炭0.3~5元/吨,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境内王庄煤矿税额1.2元/吨, 金岭铁矿、 召口铁矿厂为重点矿山,税额为4等22元/吨。1994年6月,对铁矿石 资源税减征40%。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6月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税征收。按 纳税人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确定其不同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在县城、乡镇的税率为5%,在农村的税率为1%。临淄属淄博市区,税率按7% 征收。 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 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 人交纳。属全民所有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计 税税率有两种,依房产余值计算的纳税税率1.2%,依照房租金收入计算纳税的税 率12%。1994年起,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开征。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 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 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计算征收,即按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的年税额。一等每平方 米税额0.9元,二等0.6元,三等0.4元。临淄城区及大中型企业执行一等地税额, 每平方米按0.9元。 2002年1月起,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等地4元, 二等地3.5元,三等地2元,四等地1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开征。 2000年1月停征。固定资产投资 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纳税依 据。税率从0到30%不等。 营业税 1994年1月实行。它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 税义务人。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 讯、文化体育行业执行3%的税率,娱乐业根据所从事的娱乐业性质在5%~20%范围 内确定税额,其他行业执行5%的税率。2001年5月以前娱乐业执行10%的税率,此 后, 统一按20%的税率。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 分点,分3年将税率从8%降至5%。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实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 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33%。对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 实行低税率优惠照顾。优惠税率为两档,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暂按18%税率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 元)暂按27%税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税率适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50%的部分, 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 60%。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经税务 机关确认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6月开征。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文化 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费 率为3%)计算应纳费额。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