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任土作贡,分田完税,十一而赋”。《史记·夏》载:“海岱维青州, ……田上下,赋中上”。西周时期,姜太公推行“井田制”。管仲相齐,大力推 行“相地而衰征”和“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的“薄征敛,轻征赋”政策。 汉朝行轻税, “十五而税一”。唐建中元年(780)行“两税法”,以户税和地 税代替租庸调及各项杂税,分夏秋两季征收。 清朝,沿明制“一条鞭法”,税收以田赋地丁为主,实行“摊丁入亩”。其 余统称杂捐。户部管理赋税,县官办理捐与附加。 民国时期,除沿用清制外,将盐课改为盐税,厘金改为货物统税,牙税、当 税、商捐、牲畜税等改为营业税,新开征名目繁多的地方杂捐杂费。设国家税和 地方税捐两大类。以税种划分为国税、省税、县税三级管理。国税为田赋、盐税、 印花税、牙税、契税。省税为营业牌照税。县税为田赋附加及附捐。各税捐都有 定额税率,按银两征收。县级有地丁附捐、行业捐、集市捐、辛淄捐等18种。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区域内实行统制贸易,推行合理负担累进 税制,税种有田赋(公粮)、货物税、产销税、屠宰税、印花税、交易税和临时 商业税等,对出入境(以解放区为界)货物,采取许可、奖励、限制、禁止等办 法。凡军用品及粮、棉、油、土布等必需品,严禁出境,入境免税或减税。奢侈 品及迷信品禁止入境或重税。田赋按户等级分,由政府计算,定额征收。1948年, 改按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办法计算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政, 建立新的税制。全国设14个税种,临淄执行8个。1953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 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收作了重要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停征棉花、药材、粮食 交易税。 临淄执行税种10个。1958年8月,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简化了税制, 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划为单独税 种,称工商所得税。1966年全国试行工商税。1973年进一步简化税制,临淄执行 7个税种。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 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和企业合理分配。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执行总额分成的财税体制,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调整了税 率。1994年,执行中央新税制,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各税划分为中央税、 共享税、地方税。1998年,全面推行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种,地方分 成比例25%。 2002年,所得税划为共享税,企业所得税区分享24%,个人所得税区分享30%, 营业税区分享80%。 在农村全面实行费税改革,大力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积极培植税源, 强化征管。是年,农业税收入3222万元,人均减少33.15元;国 税收入17.59亿元, 比上年增长2.3%;地税收入2.85亿元,比上年增长25.82%。 2000~2002年,查补税款25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