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林业政策及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6&rec=98&run=13


    林木确权1958年大刮“共产风”,造成林木权属混乱,随意砍伐现象严
重,
使林业生产受到很大损失。为改变这种局面,临淄县人民委员会从1963年春
天开
始, 对社员和集体的树木进行确权,发给证书,至1965年底结束,历时3年。
第
一次林木确权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生产,有利于团
结”
的原则,并作出了6条具体规定:
    (一)属于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
一
律下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
属
生产队集体所有。
    (二)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
照树
木生产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议价
的
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三)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
价归
集体所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四)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
用者
所有,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
解决。
    (五)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六)宅旁院内、地边上的、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
归
社员个人所有。上述地片被集体占用了的,维持现状不变,对上述地片的原有
树木,
仍归原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时,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文化大革命” 期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经过拨乱反正,从1981年7
月开
始,至1983年12月,又进行了第二次林木确权。公社大队分别成立领导机构,
逐
户丈量各户的宅基地,划清四至,清点树木,按树种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
滩、
果园,厂矿、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
林权
证。第二次林木确权的政策是:
    (一)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
体的
山林、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做过清理的,
都
予承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末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
照有
关规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
报告,
申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
未
有合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三)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林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
林
权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 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
分成
或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
社队
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四)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
范围
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五)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凡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
建立
的社办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
经有
关单位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六)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六十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只
要现
在有林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
收归
集体,并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
照实
际情况,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
取群
众同意的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
新复
议,合理作价兑现。
    (七)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
内有
乙方的树木, 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移栽
或
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八)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
不影
响交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
证书,
植树造林。
    (九)未经批准, 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
则,
可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
地
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十)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
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
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旧户长期栽树,不准开
荒种
地、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
作价,
树随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
出书
面保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
大队
有权收回,并在林权证上注销。集体的果园、荒山、荒滩,进行了专业承包,
占
用宜林地的农田进行了退耕还林。
    林业管理20世纪70年代,田间第一代林网建起之后,各村在路边建设护
林房,
安排专人进行看护和管理,为林网生长起到了重要作用。辖区内绿化的山丘,
进
行封山, 严禁放牧,确保了所植林木不受损坏。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
民共
和国森林法》颁布后,辖区对林木采伐开始实行申请制度,采伐林木要填报
申请
表,经林业部门批准。2000年以后,辛店街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出
更严
密的林木采伐程序,设置了《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前调查表》《林
木采
伐更新验收记录》等表格,做到了伐前有调查,伐中有监督,伐后有验收,
更新
有检查,把及时完成更新任务列入街道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注重森林防火。街道与村居、村居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辖
区内
建立了护林防火应急网络联动机制,组织起10支护林防火队伍,共有队员215
人。
境内设置防火警示标志80余块,埋设界碑60块,购置多种防火器材和设备,
做到
重点守候,昼夜巡逻,防止了火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