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辖区内1998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是, 持有 本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 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 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非农业人口的家庭成 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应保尽保的原则,鼓 励劳 动自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保障线标准根据人均收入 的提 高而调整, 1997年保障线标准为每户每月人均100元,1999年7月1日提高到每 月 143元/人; 2003年7月1日提高到每月160元 /人;2004年11月提高到每月190元/ 人,实行差额补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都有所变动,资金 由区 民政局拨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还可 以享受区规定的如下优惠待遇:(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 外,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3年内可以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有关登记证 照类 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小学、初中学生免交学杂费,国办 学校 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学费减免 70%。 (三)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大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 一次 给予 2000元以下的救助,一年不超过两次。(四)兴办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税务 部门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五)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 户每 月8吨以内,管道煤气、天然气每户每月10立方以内,按照70%收费,超过部 分按 正常标准收费。(六)家庭用电。免交电表校验费,室内线路故障维修费, 室内 线路整改配套费。 (七)租住公房的,房租按当前价格的70%收取。2004年, 辛 店街道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550人,低保金额495667元。 农村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为贫困农民维持基本生活而制定的,是 保障 农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 1996年7月辛店镇、大武镇执行临淄区《关 于实 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临政发[1996]83号)文件。最低生 活保 障线标准, 按年人均纯收入650元的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具有本辖区常住农 业人 口、 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民为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镇、 村 三级按25%、 30%、45%的比例负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着物价指数变化 和农 民人均收入的增长进行调整,1999年调整为700元,所需资金负担比例调整为 30%、 30%、 40%;2004年调整为区、街道各负担50%,村级不再负担。保障对象、 保障 金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次审查调整。是年,辛店街道内享受农村最低生 活保 障的137人,低保金额20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