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四类分子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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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后,对有罪恶且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
命分
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交由群众监督,实行劳动改造,促使他们改恶
从善,
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四类分子在被监督改造期间享有部分公民权,但没
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2年7月,三区依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四类分
子”
的管制工作作了普查,  纠正了法律手续不全和基层干部擅自宣布管制的做
法。
1954年结合基层普选进行了复查评审,给一部分改造好的“四类分子”解除
了管
制,给予公民权。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对境内的地主、
富
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全面评审,表现好的被吸收入社,给予公民权,
表
现一般的作为候补社员,表现差的被继续监督劳动改造。
    1958年进一步整顿了监改组织,对“四类分子”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
对
表现好的呈报公安机关批准摘掉帽子,给以公民权。对表现差的指出不足,
给以
出路,继续监督劳动改造。
    1978年10月,针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四类分子”底数不清,法律
手续
不全和错管乱管现象,逐一进行了核实,同时,充实了监督改造措施。经核
实辛
店公社有“四类分子”90余名,大武公社有“四类分子”83名。
    1979年2月, 辛店、大武公社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和地、
富
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开展了对四类分子评审摘帽工作。此项工作分宣传
发动、
群众评议、 审批公布、检查验收四个阶段。经过这次评审工作,除1名“四
类分
子”未摘掉帽子外,其余四类分子摘掉了帽子,恢复了公民权。
    1983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对最后一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解除管
制,
给以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