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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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
领》,
12月,政务院颁布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12
月颁
布了《山东省(行政村) 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4月颁布了
《山
东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1953年3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
根据以上五部重要法律、法规,选举产生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
出
席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区、(乡)政府工作报告,决定
辖区
社会、经济发展等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区、(乡)政府领导成员。这一时期,
三
区未设专门的人大工作机构,区各界人民代表的选举、代表会议的召开及代
表活
动均由区政府负责。区代表的组织名称为代表组,由首席代表负责组织。区
首席
代表一般从代表中的区长、区政府的脱产干部中推选,少数首席代表从各界
代表
中的知名人士中推选。
    依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和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1954年2月全面进行了
县、
乡两级代表的普选工作。辛店乡(镇)在1954年5月、1956年11月、1958年2月、
1960年12月、 1963年4月、1965年12月召开了第一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
任期二年,这一时期代表的组织、召集仍由首席代表负责。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1978年,
根据山东省委关于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革命委员会是一届政权”的
指示,
决定将“文化大革命”中建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3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修改了1975年
制定
的《宪法》,并通过了新宪法。根据这一宪法,明确“革命委员会”是政府
机构,
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1981年1月, 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成立。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由公社革命委
员会
统一负责组织,仍设首席代表并组织代表活动,参加各种会议。这一制度一
直延
续到1986年7月。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五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
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二年改为三年。
    1986年8月,辛店镇、大武乡设人大专职工作人员,称乡、镇人大联络员。
    1986年11月,辛店镇、大武乡设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称联络组长。
    1988年7月,按照区人大常委会下发(1988)8号文件精神,辛店镇、大武
乡
人大联络组长改称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并设立镇、乡人大
工作
室,常务主席兼任人大工作室主任,为副乡级机构。
    1989年4月,根据区人大常委会(1989)5号文件规定,辛店镇、大武乡人
大
工作机构改称人大代表工作室,为乡级机构,负责人称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副
主任。
    1990年11月,依据市人大常委会下发淄人办发(1990)61号文件精神,辛
店
镇、大武乡设人大主席团、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人称专职常务主席,兼办公
室主
任。
    1993年8月,临淄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
案》,
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专门办事机构,不配备专职人员,闭会期间乡
镇党
委书记兼任常务主席。”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1994年6月, 区委决定恢复乡镇人大专职工作机构,仍为乡级,设人大
主席
团专职常务主席。
    1995年2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
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中
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从法律上明确了乡镇人大
的地
位和机构设置。从此辛店镇、大武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997年5月, 辛店镇建制撤销,设辛店街道。辛店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
派出
机构, 已不是一级政府,辛店镇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终止。同年6月,辛店街
道设
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人称人大代表联络室主任、副主任。
    2001年3月,大武镇并入辛店街道,大武镇人民代表大会也自行终止。
    2004年3月, 辛店街道人大工作室改称区人大常委会辛店街道工作委员
会,
明确为区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设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区人大
常委
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