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收入,以地丁银为主。兼有土贡、杂办及少数杂税。银以两计, 地 丁征收皆有定数,一般不变,杂税甚微。 民国初期,国家财政收入仍沿袭清末之银两计算征收。民国三年征收银 圆, 除地丁银外,尚有租课田赋附税,田赋契税,杂税等项。 抗日战争时期,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量出为入,且多少不定。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预算收入以农业税为主。随着国家工商业的恢复和 发展, 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所占比重逐年增长,农业税收所占比重逐年降低。 1955 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亦称地方附加或预算外资金)。1964年,开征 社会 主义教育经费。 1987年,增加了耕地占用税。1988年增加了农林特产税。1990年,教育附 加 纳入预算管理。 1994年,中央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种, 地方 分成比例25%,并核定两税基数,增量部分地方分成30%。 2002年,中央将所得税划分为共享税。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农 村税 费改革,取消了统筹费和屠宰税等。2004年,街道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本街 道各 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工商各税及农业税。其中工商各税有:增 值税 25%,企业所得税26%,营业税80%,个人所得税24%和专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