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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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收入,以地丁银为主。兼有土贡、杂办及少数杂税。银以两计,

丁征收皆有定数,一般不变,杂税甚微。
民国初期,国家财政收入仍沿袭清末之银两计算征收。民国三年征收银
圆,
除地丁银外,尚有租课田赋附税,田赋契税,杂税等项。
抗日战争时期,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量出为入,且多少不定。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预算收入以农业税为主。随着国家工商业的恢复和
发展,
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所占比重逐年增长,农业税收所占比重逐年降低。
1955
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亦称地方附加或预算外资金)。1964年,开征
社会
主义教育经费。
1987年,增加了耕地占用税。1988年增加了农林特产税。1990年,教育附

纳入预算管理。
1994年,中央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种,
地方
分成比例25%,并核定两税基数,增量部分地方分成30%。
2002年,中央将所得税划分为共享税。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农
村税
费改革,取消了统筹费和屠宰税等。2004年,街道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本街
道各
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工商各税及农业税。其中工商各税有:增
值税
25%,企业所得税26%,营业税80%,个人所得税24%和专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