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尽收尽解,官员薪资由朝廷俸给。 民国初期,沿清代旧制。1919年,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1931年,国民 政府 整顿财政,县政费由省开支,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需要筹集粮款, 收 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 1955年,始征“地方自筹经费”,收入全部归县,支出由县安排。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部分财政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计 划包 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另有上级增拨专款作为补助。 1959年,县收回公社财政权。 1966年后,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核定指标,节余归 县。 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支出节余归区,超收另给分成的办法。 1972年,改为“收入上缴,支出包干”。 1974年,又改为“定收定支,超收分成”。 1978年,改“超收分成”为“增收分成”(超收是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 增 收是超过上年实际收入的部分)。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也 称分 灶吃饭)。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6年,乡镇财政所建立后,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 超支 不补,节余留用”的体制。 1988年,区政府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超收分成、增长分 成、 总额分成加定补” 三种体制。 即对财政收入任务在50万元以下的乡镇实行 “超收 分成”,对财政收入任务超过50万元的乡镇实行“增长分成”。辛店镇实行 增长 分成,大武乡实行超收分成。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执行“统收统支”的预算 管理 体制。即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全包。 1997年3月, 区政府制定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对街道 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超收全留、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对 地方 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区级收入、街道收入和共享收入。根据街道的收入基 数和 支出基数确定上解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为上解基数,支出基数 大于 收入基数部分为补贴数。 2000年,区政府对街道实施“划分税收范围,核定收支基数,上解比例 递增, 补贴比例递减,财力目标管理”的分税制体制。 2003年起,区政府对街道实施“核定收支,划分税种,定额上解”的财 政管 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