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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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尽收尽解,官员薪资由朝廷俸给。
民国初期,沿清代旧制。1919年,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1931年,国民
政府
整顿财政,县政费由省开支,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需要筹集粮款,

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
1955年,始征“地方自筹经费”,收入全部归县,支出由县安排。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部分财政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计
划包
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另有上级增拨专款作为补助。
1959年,县收回公社财政权。
1966年后,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核定指标,节余归
县。
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支出节余归区,超收另给分成的办法。
1972年,改为“收入上缴,支出包干”。
1974年,又改为“定收定支,超收分成”。
1978年,改“超收分成”为“增收分成”(超收是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

收是超过上年实际收入的部分)。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也
称分
灶吃饭)。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6年,乡镇财政所建立后,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
超支
不补,节余留用”的体制。
1988年,区政府对乡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超收分成、增长分
成、
总额分成加定补” 三种体制。 即对财政收入任务在50万元以下的乡镇实行
“超收
分成”,对财政收入任务超过50万元的乡镇实行“增长分成”。辛店镇实行
增长
分成,大武乡实行超收分成。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执行“统收统支”的预算
管理
体制。即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全包。
1997年3月, 区政府制定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对街道
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超收全留、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对
地方
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区级收入、街道收入和共享收入。根据街道的收入基
数和
支出基数确定上解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为上解基数,支出基数
大于
收入基数部分为补贴数。
2000年,区政府对街道实施“划分税收范围,核定收支基数,上解比例
递增,
补贴比例递减,财力目标管理”的分税制体制。
2003年起,区政府对街道实施“核定收支,划分税种,定额上解”的财
政管
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