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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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前:宅基地私有。村(居)民建房均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情况而
定,
没有统一标准。
    新中国建立后,初期还处于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村(居)民群众的主要
精力
是恢复生产,解决生活问题。这一时段除极少数人急需用房在原宅基地上新
建和
对旧房屋进行修补外,很少有户新辟宅基地盖房。
    从1954年,农村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到20世纪70年代农村土地实行集
体管
理时。村(居)无整体规划,村(居)民凡需新建房屋时由大队管委会按区
政府
规定丈量。若用原宅基地、也需按区政府规定的农村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实施。
    20世纪80年代,村(居)土地由村(居)民承包。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
城
区发展和村(居)民宅基建设也逐年加快。1982年,区政府在城乡建委设立
城乡
建设管理站。1983年,公社亦配专职村(居)建设助理员,负责本辖区的村
(居)
宅基建设管理工作。
    1983年5月23日, 辛店公社管委会根据当时个别村(居)建房无规划、
无制
度或任意扩大规划面积、自定乱盖等情况。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农村
房屋
建设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
    1、 各大队要十分注意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社员建房必须大队统
一规
划。在规划时,要坚持先村内后村外,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荒地和空闲
地,
一律不准占用耕地。
    2、 各大队要严格执行82年区政府布告中的有关规定。分配给社员耕种
的土
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建房、葬坟等。
    3、建房用地限额:按区政府规定农村社员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66.6平方
米至
179.8平方米。 城区农民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33.3平方米至146.5平方米的标准。
根据区政府划分的农村和城区界限,除车站、东王、西王、单家、桑家坡、
杨家
坡、合顺店、辛店街村执行城区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外,其他大队都执行农村
建房
用地限额。各大队要坚持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限额。
    4、 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社员确需建房,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社员
代表
大会或社员大会通过,大队管委会审查同意,然后填写审批表报公社,由公
社派
人现场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批准手续。城区范围内的大队都要报公
社审
查,报区批准。
    公社管委会《关于农村房屋建设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说明了村(居)宅基
地建
设的审批制度和规划限额,有效地控制了村居宅基建设中随意扩建、乱建等
现象。
1984年开始,各村实施村居规划,乡镇在严格审批手续落实村居规划的基础
上,
按规划审批,使村(居)宅基地建设逐步走向管理的制度化。
    1986年,镇设立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村(居)民建房,
由城
建、土管双重管理。在村民建房审批的基础上,还需由城建开据建房许可证,
土
管开据土地使用证,并由工作人员亲临现场定点、放线,竣工后验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村(居)按照建设部编制跨世纪总体规划的精
神和
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地处城区的有利条件,实施小区楼房化设计规
划,
并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
    大武镇所属毛托、 矮槐树、 小武家庄完成村(居)小区规划。其他村
(居)
因靠近齐鲁石化公司各生产厂家,污染较重。按照上级规定不单独规划,由
镇政
府统一选址规划设计小城镇驻地总体规划方案和大武生活小区,后因临淄城
区总
体发展及韩国工业园建设,将大武生活区用地调整至韩国工业园,其规划方
案未
能实施。
    至2004年,街道根据现有村(居)实际情况,在村(居)宅基管理上,
对村
(居)民申请建房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有村(居)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
无
村(居)规划的在现有村庄内插空安排,原则上不再占有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