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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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宅基地私有。村(居)民建房均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情况而
定,
没有统一标准。
新中国建立后,初期还处于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村(居)民群众的主要
精力
是恢复生产,解决生活问题。这一时段除极少数人急需用房在原宅基地上新
建和
对旧房屋进行修补外,很少有户新辟宅基地盖房。
从1954年,农村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到20世纪70年代农村土地实行集
体管
理时。村(居)无整体规划,村(居)民凡需新建房屋时由大队管委会按区
政府
规定丈量。若用原宅基地、也需按区政府规定的农村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实施。
20世纪80年代,村(居)土地由村(居)民承包。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

区发展和村(居)民宅基建设也逐年加快。1982年,区政府在城乡建委设立
城乡
建设管理站。1983年,公社亦配专职村(居)建设助理员,负责本辖区的村
(居)
宅基建设管理工作。
1983年5月23日, 辛店公社管委会根据当时个别村(居)建房无规划、
无制
度或任意扩大规划面积、自定乱盖等情况。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农村
房屋
建设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
1、 各大队要十分注意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社员建房必须大队统
一规
划。在规划时,要坚持先村内后村外,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荒地和空闲
地,
一律不准占用耕地。
2、 各大队要严格执行82年区政府布告中的有关规定。分配给社员耕种
的土
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转让、建房、葬坟等。
3、建房用地限额:按区政府规定农村社员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66.6平方
米至
179.8平方米。 城区农民建房用地限额每户133.3平方米至146.5平方米的标准。
根据区政府划分的农村和城区界限,除车站、东王、西王、单家、桑家坡、
杨家
坡、合顺店、辛店街村执行城区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外,其他大队都执行农村
建房
用地限额。各大队要坚持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限额。
4、 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社员确需建房,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社员
代表
大会或社员大会通过,大队管委会审查同意,然后填写审批表报公社,由公
社派
人现场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批准手续。城区范围内的大队都要报公
社审
查,报区批准。
公社管委会《关于农村房屋建设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说明了村(居)宅基
地建
设的审批制度和规划限额,有效地控制了村居宅基建设中随意扩建、乱建等
现象。
1984年开始,各村实施村居规划,乡镇在严格审批手续落实村居规划的基础
上,
按规划审批,使村(居)宅基地建设逐步走向管理的制度化。
1986年,镇设立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村(居)民建房,
由城
建、土管双重管理。在村民建房审批的基础上,还需由城建开据建房许可证,

管开据土地使用证,并由工作人员亲临现场定点、放线,竣工后验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村(居)按照建设部编制跨世纪总体规划的精
神和
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地处城区的有利条件,实施小区楼房化设计规
划,
并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
大武镇所属毛托、 矮槐树、 小武家庄完成村(居)小区规划。其他村
(居)
因靠近齐鲁石化公司各生产厂家,污染较重。按照上级规定不单独规划,由
镇政
府统一选址规划设计小城镇驻地总体规划方案和大武生活小区,后因临淄城
区总
体发展及韩国工业园建设,将大武生活区用地调整至韩国工业园,其规划方
案未
能实施。
至2004年,街道根据现有村(居)实际情况,在村(居)宅基管理上,
对村
(居)民申请建房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有村(居)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

村(居)规划的在现有村庄内插空安排,原则上不再占有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