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下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 知》。决定自1988年起,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地推行实施。 境内 机关、干部、职工和教师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及省、市、区政府文件的 要求, 住房制度改革基本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进行了住房提租,从1993年开始,由 原来 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0.0697元, 提高到每平方米0.5元。(1995年0.9元/ 平 方米、 1997年1.26元/平方米、 1999年2.18元/平方米)2002年,执行每平方米 2.18元(指临时周转房或原公供用房)。 第二步:从1994年,实行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街 道干部职工宿舍楼(现闻韶街道西王生活区)一栋40户。原大武镇政府机关 干部 职工住宅楼(临园新村)一栋36户。辛店街道教师住宅楼30户。以标准价出 售, 个人产权占80%,公家占20%。 第三步:1999年,完成住房产权过渡,使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获得了房 屋全 部产权。自1999年元月开始,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