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起,中共临淄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 案) 》,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领导分得土地的贫农、下 中农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先是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各种形式的临时或常年的 生产互助组。以“换工”、“变工”等形式,调剂劳力余缺和解决缺少其他生产 资料的困难。 1952年,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发展到5234个,入组农民22285户。同 年,在城关区傅家庙子村试办了第一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入社农民8户、 39人、71亩土地。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 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农民办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进一步高涨。1954年2月, 中共临淄县委召开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会议,提出在全县有计划地发展农业 生产合作社的规划。至秋前,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9个,入社农民496户。 入社农民把个人所有的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获缴纳田赋后,按“地四 劳六”分配。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 了发展合作化运动的原则、步骤、方针、政策和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全县很快形 成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1956年,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56个(后调整 为399个),入社农户42676户,占全县农户的85.6%。 同年,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社36 个。入社土地一律归社员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土地除划出少量自留地 (平 均每人0.3亩左右)由社员自由耕种外,其余由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人口和劳动 工分划比例分配(一般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1957年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经 过整顿、 合并,全部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高级社计有305个,入社农 户50388户,占总农户的98.4%。至此,临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仅20天左 右的时间,全县建起“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7个人民公社。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正式 确立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体制。规定土地由生产队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粮食交纳征购任务后,再留足集体用的种子、饲料和储备 粮,其余人、劳按比例分配(一般人七劳三)。 1966年后,在“文化大革命”冲击下,生产管理体制再遭破坏,有的单位随 意改三级所有为两级所有:把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变为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 1975年起,又推行“大寨评工记分”办法,自报公议。不看劳动好坏,而讲政治 表现。评所谓“思想分”、“政治分”,甚至把“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 权”进行批判。以致出现了“出工一窝蜂,干活稀拉松”,“出工不出力”的现 象,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