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科建立后,设专人负责药政工作,首先加强了毒、麻、剧、限药品的 管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药摊、药贩进行全面检查,取缔制造、贩卖、销售伪 劣药品的不法经营。 1956年,根据山东省《毒、麻、剧、限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卫生科配 合有关部门查禁个人贩卖毒、麻药品,规定了医疗单位毒、麻药品的使用权限。 1964年,县卫生局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专区、市、县卫生局药政管理办法,对 复方樟脑酊和复方甘草片(含鸦片)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县医院根据医疗和科 研任务的需要,购买以上两种药品时,必须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公函,药材部 门照批限供应;各公社卫生院依据正常业务需要购买以上两种药品时,需按季度 提前申报购药计划,经县卫生局审查后下达控制指标,药材部门按指标供应,不 得突破。 同年9月,县卫生局根据山东省药材公司淄博市公司的通知,对18种不 合规格的药品,核对批号,进行了处理。12月,县卫生局根据山东省《关于毒性 中药的暂行管理办法》,对有砒石、水银、生白附子、生乌头、斑蟊、红娘虫、 生马前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生甘遂、生千金子、生 天仙子、洋金花、闹羊花、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九合散、龙虎 丸、九转回生丹等的收购、保管、经营、配方、加工炮制都作了具体规定,严令 各医药部门遵行。 1978年后、区卫生局先后根据国发 (78) 第154号文件颁发的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 、国发(78)第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和1981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对所属各单位职工进 行了药政管理的法制教育;并帮助他们制定了“药品管理制度”。把药政管理列 为考核项目之一。1983年1月,根据卫生部(82) 第36号文件精神,封存了被淘汰 的127种药品。